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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上訴字第四二八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右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不服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六一七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四九四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係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收受原審法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茲竟遲至同九十年一月十七日始提起上訴,已逾十日期間,按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不經辯論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一 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溫 耀 源
法 官 何 菁 莪
法 官 林 銓 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吳 美 貞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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