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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訴字第六一三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甲○辯護人
右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四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三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被告所犯強盜未遂犯行,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現正上訴由本院審理中;
因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八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景 星
法 官 陳 志 洋
法 官 陳 博 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陳 嘉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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