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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七五八號
上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 男五十六歲(民國○○○年○月○○○日生)
居臺北縣○○市○○路○○○號三樓(在押)
身分證統一編號:N一О○○○○○○○號
義務辯護人 林東乾律師
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吳○○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吳○○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六日執行羈押,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六日起,第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八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烱 燉 法 官 周 占 春 法 官 李 春 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王 忠 良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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