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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訴字第八六О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六月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公共危險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情形,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年三月六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年六月五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六月六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春 秋
法 官 徐 培 元
法 官 高 明 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李 垂 福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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