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九三五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輔 佐 人 乙○○
選任辯護人 葉春生
右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九十年六月十二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葉 騰 瑞
法 官 莊 明 彰
法 官 黃 國 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 貞 達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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