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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重更(一)字第五號
上 訴 人 甲○○
即 被 告
右列被告因盜匪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盜匪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六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五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六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景 星
法 官 陳 博 志
法 官 陳 志 洋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顧 倪淑 貞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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