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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重更(一)字第七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被告甲○○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執行羈押。
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五 月 十四 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成
法 官 周 盈 文
法 官 官 有 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法院書記官 林 蓓 瑜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五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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