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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重訴字第一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文聞
李汶哲
周奇杉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陳慶祥
右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七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景 星
法 官 陳 博 志
法 官 陳 志 洋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顧 倪淑 貞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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