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90,上重訴,10,200105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重訴字第一О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高涌誠
輔 佐 人 甲○○
右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六月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等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二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年六月一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六月二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成
法 官 官 有 明
法 官 周 盈 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余 姿 慧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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