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重訴字第一二號
被 告 丙○○
被 告 甲○○
共 同
指定辯護人 乙○○
被 告 丁○○
選任辯護人 吳振東
右列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丙○○、甲○○、丁○○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年六月五日起,各延長貳月。
理 由
一、被告丙○○、甲○○、丁○○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五日執行羈押,至九十年六月四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九十年六月五日起,各第一次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照 男
法 官 陳 炳 彰
法 官 王 詠 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駱 麗 君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