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重訴字第一四號
上 訴 人 乙○○
即 被 告
指定辯護人 本院甲○
右上訴人因殺人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四號,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一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0三一八號)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九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啟 民
法 官 林 瑞 斌
法 官 施 俊 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顏 志 豪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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