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90,交抗,83,200105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交抗字第八三號
抗 告 人
即受處分人 甲○○
右抗告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不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九日裁定(八十九年度交聲字第四七五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㈠本件受處分人即異議人甲○○於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三日晚上七時二十三分許,駕駛車號L五-六0七號營業小客車,在台北市○○路○段四一0巷前禁止臨時停車之行人穿越道上臨時停車,為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交通分隊以拍照之方式存證,並以受處分人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一款在行人穿越道上臨時停車之行為逕行舉發。

嗣受處分人於舉發通知單上所載應到案日期前向原處分機關提出申訴,經原處分機關函請舉發機關調查結果,仍認處分人確有上開違規臨時停車之行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裁處新台幣(下同)六百元罰鍰。

㈡訊據受處分人矢口否認有右開違規行為,辯稱: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三日確實未開計程車,為了政治因素,有一個集團壓迫伊,那集團是姚高橋、羅福助,還有調查局,從八十八年開始,就用開罰單方式來壓迫伊云云,然查:右開違規事實,業據舉發員警蔡世雄到庭證述無訛,並有受處分人庭呈舉發照片一張在卷為憑,受處分人既無法舉證遭受陷害之證據資料,自屬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本件事證明確,受處分人之違規行為堪以認定。

本件異議雖無理由,惟受處分人於舉發通知單所載應到案日期(即八十八年十二月五日)前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六日向原處分機關申訴,有蓋有原處分機關總收文戳記之申訴書影本在卷可憑,原處分機關誤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從重裁處受處分人罰鍰六百元,即難謂允當,自應由本院將原處分撤銷,仍以受處分人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之行為,依該條規定從輕裁處受處分人罰鍰三百元,以資適法。

二、抗告意旨略稱:羅福助、姚高橋及調查局內不法人員,以合法之警察權限舉發抗告人違規,而開單罰錢,係政治動作,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三日晚上七時許,抗告人確實未營業。

抗告人於原審調查庭,發言舉證處處受到法官限制,根本不能隨便發言,且發言內容更必須依法官詢問來答辯,未給抗告人舉證遭受陷害之證據資料,而原審裁定竟以抗告人無法舉證遭受陷害之證據資料,認抗告人所辯屬事後卸責之詞,駁回抗告人之異議,讓抗告人有法官可能遭受壓力之聯想。

抗告人於八十五年十月三十一日曾就所有計程車錶線及記器表遭人破壞一事向警察局備案,本件他人偷開抗告人所有計程車、違規留下照片,亦是該不法集團陷害抗告人之手段。

此一集團與不肖司法人員勾結,而對抗告人行司法迫害,如台北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交聲字第四號裁定,希望此能引發司法人員良心自省,而抗告人亦將擇時平反云云。

三、本院經查,本件抗告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車號L五-六0七號營業小客車,曾於上述時間在台北市○○路○段四一0巷前禁止臨時停車之行人穿越道上臨時停車之事實,有現場照片一紙附卷(原審卷第二十五頁)足憑,原審因認抗告人之違規行為堪以認定,而參酌抗告人係依規定向原處分機關申訴,原處分機關從重裁罰六百元,難謂允當等情,故撤銷原處分,並裁罰抗告人罰鍰三百元,經核並無不合。

抗告人於抗告意旨中指稱其所有車輛係遭他人偷開,其未於上開時點違規云云。

惟查,抗告人就此並未提出任何證據以實其說,所言已難憑採,況抗告人於原審供稱:「我隔了一二個禮拜後去開車,車子::在原點,但有無前後移動我不知道。」

等語(原審卷第二十二頁)衡諸常情,如該車輛遭人偷開,應不至於復在原點尋獲,所辯亦顯與常理相違,自不足採信,其有於上開時點違規等情,應可認定。

抗告意旨雖另稱:其於原審調查時,發言舉證受到限制,法官未予其機會提出遭受陷害之證據,可能遭受壓力,並舉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交聲字第四號裁定,為遭受司法迫害之證據云云。

但查,抗告意旨所舉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前述裁定,與本件尚無直接關係,自難據此指摘原裁定有何不當。

至於訴訟上之指揮,乃專屬於法院之職權,當事人之主張,在無礙於事實之認定以及法的解釋適用範圍下,法院自得斟酌限制其請求以為訴訟之進行;

且關於證據之提出,亦非不得以書面之方式為之。

矧原裁定認定抗告人違規之理由已如前述,核無不當之處,抗告人前述置辯,係對法院職權之合法行使加以爭執,難認有據,所為抗告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二十六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一 日
台灣高等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永 昌
法 官 陳 榮 和
法 官 徐 昌 錦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吳 金 來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一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