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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二號
原 告 丙○○
戊○○
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度交上易字第四七0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業經本院諭知無罪在案,茲據原告之聲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後段規定,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即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啟 民
法 官 施 俊 堯
法 官 蘇 隆 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 素 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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