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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二十號
原 告 丙○○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甲○○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因本院九十年度交上訴字第三十號甲○○過失致重傷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連帶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五 月 十五 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 德 水
法 官 楊 貴 雄
法 官 趙 功 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孫 佩 琳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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