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三十號
原 告 丙○○
陳螢珊
兼右共同 甲○○
法定代理人
被 告 乙○○
被 告 君林針織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樹林市○○街二一一巷八號法定代理人 林永富
被 告 鼎富針織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樹林市○○街二一一巷八號法定代理人 林永芳
右被告乙○○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查被告乙○○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刑事庭實體判決,有關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 德 水
法 官 楊 貴 雄
法 官 趙 功 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孫 佩 琳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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