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三八號
原 告 乙○○
原 告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年度交上易字第一二七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祐 輔
法 官 蔡 國 在
法 官 陳 國 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 棟 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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