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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四二號
原 告 丙○○
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甲○○律師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交上易字第一三五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祐 輔
法 官 陳 國 文
法 官 蔡 國 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丁 華 平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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