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90,交附民,45,2001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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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四五號
原 告 乙○○
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中華民國九十年度交上易字第一七七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核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五 月 三 十 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連 財
法 官 李 英 勇
法 官 張 傳 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 秀 雲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六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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