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90,抗,240,200105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抗字第二四○號
抗 告 人
即 受刑人 甲○○
右列抗告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日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三八八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如附件抗告狀所載。

二、經查:原裁定附表所示第三,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竹簡字第三一五號,被告甲○○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確定判決,是判處被告有期徒刑六月,此有該判決書在卷可稽,抗告意旨以該案判決是諭知有期徒刑四月,即有誤會,本件抗告,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至於對被告所處之刑,如有修正刑法第四十一條及刑法施行法第三條之一之運用,應由檢察官於執行時另行聲請裁定,併予敘明。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秀 雄
法 官 楊 炳 禎
法 官 沈 宜 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楊 翠 明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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