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毒抗字第四0七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甲○○
右抗告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裁定(九十年度毒聲字第一七六五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本件原裁定意旨如附件,茲引用之。
二、抗告人具狀提起抗告未具理由,徒稱對原裁定難予甘服,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春 秋
法 官 高 明 哲
法 官 王 麗 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胡 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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