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90,聲,1661,2001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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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六六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因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伍月,又因偽造文書罪所處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 由甲○○因竊盜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日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又因偽造文書罪,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六日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均已確定在案,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葉 騰 瑞
法 官 莊 明 彰
法 官 黃 國 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劉 貞 達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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