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六八二號
聲請人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偽造文書罪案件,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犯偽造文書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百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本院審核有關案件後,認為聲請正當,應對原確定判決所處之有期徒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修正刑法四十中華民國八十六年月日一條、修正刑法施行細則第三條之一、罰金罰鍰標準提高條例第二條,並參照司法院院字第一三五六號解釋,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五 月 十 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啟 民
法 官 蘇 隆 惠
法 官 林 瑞 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丁 淑 蘭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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