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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六八六號
聲請人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因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所處有期徒刑柒月;
又因妨害自由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 由甲○○因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等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五 月 十 六 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祐 輔
法 官 蔡 國 在
法 官 陳 國 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蔡 棟 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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