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90,聲,1712,2001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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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七一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所處有期徒刑伍月;

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所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 由甲○○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以八十九年度板簡字第一七0八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伍月確定;

又因轉讓第二級毒品罪,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以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0八六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柒月,經上訴後,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四四四0號駁回上訴確定,詳如附表所示。

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四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春 秋
法 官 王 麗 莉
法 官 徐 培 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秦 仲 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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