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93,上易,199,200402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一九九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右上訴人因賭博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四七九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北警搜字第五八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本審認定之事實與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之事實相同,茲引用之。

理 由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收受原審法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茲竟遲至九十三年一月七日始提起上訴,已逾十日期間,按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不經辯論,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三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成
法 官 周 盈 文
法 官 官 有 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 蓓 瑜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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