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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上更(一)字第二四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右上訴人因殺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國 宏
法 官 洪 光 燦
法 官 林 勤 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 瑗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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