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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八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丙○○
乙○○
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四二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正 雄
法 官 許 宗 和
法 官 許 錦 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 妙 恩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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