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93,上訴,86,2004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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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八六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右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六二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

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日上午十
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成
法 官 官 有 明
法 官 周 盈 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余 姿 慧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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