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交上易字第二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右上訴人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交易字第四七一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四 日
臺灣高等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葉 騰 瑞
法 官 劉 壽 嵩
法 官 莊 明 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 逸 柔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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