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3年度金上易字第2號
上 訴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蔡宏修律師
選任辯護人 鍾永盛律師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蔡文燦律師
選任辯護人 劉楷律師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謝孟馨律師
選任辯護人 周威良律師
選任辯護人 邱秀珠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背信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易字第二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六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堭儀
法 官 莊謙崇
法 官 陳玉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思云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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