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94,上訴,4103,20071109,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上訴字第410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偽造文書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6年4月23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二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6年11月22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11月23日起,第三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溫耀源
法 官 陳健順
法 官 周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昭樹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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