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
- 一、庚○○明知如附表一、附表一之一、附表三所示之證件、印
- 二、甲○○前曾於民國89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
- 三、案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移送及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 理由
- 壹、有罪部分:
- 一、有關後述證據,被告及辯護人均不爭執其證據能力,且觀其
- 二、訊據被告二人均辯稱:原審判決附表有做部分,但不是全部
-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庚○○、甲○○於原審審理時坦
- (二)被告庚○○辯稱:部分物品是己○○、戊○○放置伊住處
- (三)被告甲○○辯稱:原判決附表1-5,21,23,26,27,
- (四)至於被告甲○○又辯稱:附表五12,78,86,87,91,
- (五)被告庚○○於原審稱:起訴書附表一,是以三至五千元買
- (六)至於被告甲○○聲請傳喚丙○○,己○○,寅○○,許素
- 三、被告行為後,刑法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生效,刪除第五
- 四、原審以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①未及比較
- 五、沒收部分:被告二人偽造如附表四、附表六、附表七所示之
- 貳、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二人分別冒用戌○○、卯○○等人名義
- 二、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庚○○就附表一之二部分;及被告甲○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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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上訴字第410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庚○○
0號
選任辯護人 馮志剛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丁○○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945號,中華民國94年10月1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359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庚○○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一、附表二編號5、6、7、9、10,附表五編號31所示經變造或偽造之證件影本及經變造之證件原本上所換貼之照片;
附表四所示之行動電話申請書客戶留存聯及其餘文書上偽造之署名、印文,均沒收。
甲○○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減為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附表二編號6,附表五編號16、17、18、21、25、27、29、31、38、40、55、60、68、70至80、83、84、85、88、89、90、92、94、95、96、98、99、100、101、102、104、108暨附表五之一編號26、28所示變造或偽造之證件影本,及變造之證件原本上所換貼之照片;
如附表六、附表七所示之行動電話申請書客戶留存聯及其餘文書上偽造之署名、印文;
如附表五之二所示偽造之印章;
及行動電話申請書肆拾伍份、膠水壹瓶,均沒收。
事 實
一、庚○○明知如附表一、附表一之一、附表三所示之證件、印章、信用卡等物,均係來路不明之贓物(失竊或遺失時間、地點詳如各該附表所示),竟仍基於故買贓物、收受贓物之概括犯意,自91年底起至92年3月1某日止,連續在其桃園縣蘆竹鄉宏竹村12鄰大竹圍232之10住處、同縣中壢市「賓士賓館」、同縣新屋交流道附近等處,或向己○○(由檢察官另行偵辦)無償取得,或以每張證件新臺幣(下同)1,200元至1,500元不等之價格,向在跳蚤雜誌上刊登廣告之不詳成年人購入前開贓物;
又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連續於91年6月間某日、92年年初某日,在同縣中壢市○○路某便利商店、同縣蘆竹鄉南崁地區之某便利商店,將其在該處所拾獲之癸○○身分證原本1張及趙延民身分證影本1張,據為己有;
並於91年年底,在上開住處,將其因申辦信用卡而代收持有如附表二編號10所示之壬○○身分證影本1張,侵占入己後,並與甲○○基於侵占犯意聯絡,共同將附表五之一編號1-3,15,16,28,29之庚○○持有之他人物,予以侵占入己。
旋即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變造特種文書及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自92年初起,或自行一人,或夥同與其有變造特種文書犯意聯絡之甲○○(附表二編號6,附表五編號31部分),連續在庚○○上開住處及甲○○位於同縣桃園市○○街185號之租屋處,以附表一、附表二編號5、6、7、9、10所示之方式,偽造或變造前揭附表所示之證件完成;
復於附表四所示之時間、地點,未經戌○○等人之同意,連續在附表四所示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同意書等文件上偽簽戌○○等人之署名,用以表示前揭遭冒名之人確有提出申請,或代理他人提出申請之意(偽造署名之數量,詳如附表四所示),而偽造該等私文書完成後,再出示或黏貼經變(偽)造之戌○○等人之證件或其影本,分別向附表四所示之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大哥大)、泛亞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泛亞電信)、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和信電信)、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電信),申請如附表四所示行動電話門號以行使,足以生損害於各該電信公司對用戶管理暨費用稽收作業之正確性及施駿杰、天○○、戌○○、向富斌、G○○、周詠智、癸○○、陳心玲、陳正信、張佩君、許益禎、吳治邦、楊素貞等人。
另庚○○於91年10月至11月間,因申辦信用卡而代收持有如附表五之一編號1、2、3、15、16、28、29所示宋懿修等人之證件後,乃承前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於91年底某日,在上開住處,將該等證件悉數交予甲○○,而與甲○○共同侵占之。
嗣庚○○於92年3月6日23時許,在桃園縣蘆竹鄉宏竹村12鄰大竹圍232之10號前為警查獲,並扣得兼起獲如附表一、附表一之一、附表二及附表三所示之證件、金融卡等物,因悉上情。
二、甲○○前曾於民國89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89年6月22日以89年度訴字第792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嗣經本院臺中分院於89年12月12日以89年度上訴字第142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90年10月22日執行完畢。
猶不知警惕,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概括犯意,於91年10月至11月間之某日,在同縣桃園市○○路某便利商店,拾獲附表五之一編號26、27所示之辛○○身分證影本1張、建宜開發有限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3張,予以侵占入己,並與庚○○基於侵占犯意聯絡,共同將附表五之一編號1-3,15,16,28,29之庚○○持有之他人物,推由庚○○予以侵占入己。
且其明知如附表附表三編號1、2、4、5所示之信用卡、金融卡,及如附表五編號1至87、91至93、95、97、99、101至107所示之證件、存摺等物,均係來路不明之贓物(失竊、遭詐騙或遺失時間、地點詳如各該附表所示),仍於91年間起至92年2月間止,連續在其上開租屋處、庚○○上開住處、同縣中壢火車站前及臺北縣樹林市某處等處,或無償,或以每張證件300元不等之價格,分別向庚○○、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子○○○○○之成年男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辰○○○○○之成年男子或在跳蚤雜誌上刊登廣告之綽號「阿仁」之不詳成年人等人,收受或買入前開贓物。
復基於行使變造特種文書及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自91年10月間某日起至92年3月初某日止,或自行一人,或夥同與其有變造特種文書犯意聯絡之庚○○(附表二編號6部分),連續在其上開租屋處,以附表二編號6,附表五編號16、17、18、21、25、27、29、31、38、40、41、55、60、68、70至80、83、84、85、88、89、90、92、94、95、96、98、99、100、101、102、104及附表五之一編號26、28所示之方式,變造前揭附表所示之證件完成;
甲○○另基於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於附表五編號108所示之時間、地點,以該附表所示之方式,偽造施顯榮之身分證影本完成;
並連續多次至桃園縣中壢市○○○路某刻印店,利用不知情之刻印人員偽刻如附表五之二所示B○○等人之印章共51枚。
旋於附表六、附表七所示之時間、地點,未經卯○○等人之同意,連續在附表六、附表七所示之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同意書、開戶申請書等文件上偽簽卯○○等人之署名,且蓋用偽刻之吳萬富等人印章,用以表示前揭遭冒名之人確有提出申請,或代理他人提出申請之意(偽造之署名、印文數量,詳如附表六所示),而偽造該等私文書完成後,再出示或黏貼經變造宇○○等人之證件或其影本,分別向附表六、附表七所示之臺灣大哥大、和信電信、遠傳電信、泛亞電信、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電信)、富邦商業銀行桃園分行(下稱富邦銀行桃園分行)、華南商業銀行中壢分行(下稱華南銀行中壢分行)、新竹國際商業銀行新明分行(下稱新竹銀行新明分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壢分行(下稱中國信託銀行中壢分行)、中華商業銀行中壢分行(下稱中華銀行中壢分行)、華南商業銀行平鎮分行(下稱華南銀行平鎮分行)申請如附表六、附表七所示行動電話門號、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及金融卡以行使;
另於附表八所示之時間、地點為警盤查時,又承前行使變造特種文書之概括犯意,分別出示行使如該附表所示經變造之身分證,以圖矇混,足生損害於各該證件核發機關對證件核發管理作業之公信力、各銀行有關帳戶管理作業之正確性、各電信公司對用戶管理暨費用稽收作業之正確性及卯○○、林菊美、吳萬富等人。
嗣於經警於附表八所示之時間、地點查獲,並扣得兼起獲如附表五、附表五之一、附表五之二所示之證件、偽刻印章,及其所有供犯罪所用之行動電話申請書45份、膠水1瓶等物,而悉上情。
三、案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移送及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桃園分局報告偵查起訴,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同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有關後述證據,被告及辯護人均不爭執其證據能力,且觀其製作情況,並無明顯違法之處,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規定,自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二人均辯稱:原審判決附表有做部分,但不是全部等語,被告庚○○辯稱:部分物品是己○○、戊○○放置伊住處等語,被告甲○○辯稱:原判決附表1-5,21,23,26,27,31,38,39,41,44-46,49-55,60,70,73,80,90,96,附表五之二9,11,12,17,18,20,29,32,附表六18,19,21,25均係己○○所為,附表五12,78,86,87,91,94,101,附表五之二40,附表六2,4,9,26,32均係丙○○之友人所為等語;
或辯稱:本件是警察丙○○掌握被告吸毒資料,要脅被告作的,丙○○與庚○○較熟悉等語,經查: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庚○○、甲○○於原審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張壯德、楊素貞、施駿杰、向兆勳、G○○、天○○、戌○○、張珮君、許家楨、午○○、王美金、戴毓、甘宜弘、宋懿修、李明鴻、鄧見明、周文良、陳心玲、張志鴻、酉○○、馮正達、張倯瑋、A○○、黃國銘、J○○、呂洋瑋、周慧如、D○○、陳志豪、陳蓮、郭久銘、馮秀貞、古瑞琳、簡俊仁、李桂榮、丘世慷、林佳平、梁忠華、陳政和、楊月華、林佩瑜、楊淑華、陳青田、E○○、宙○○、地○○、郭鳳貞、莊鵬志、黃素珍、林原輝、呂鴻源、張榮忠、H○○、王雅芳、翁啟原、陳姜楓、楊謹瑜、李朝春、呂友仁、乙○○、張曉華、蔡慧如、巳○○、趙培雅、D○○、王文英、林菊美、陳健旗、洪秀慧、張喬琳、卯○○、陳一帆、陳嘉菁、劉心穎、黃○○、黃雅麟、蘇炫元、蔡文偉、玄○○、何君慧、I○○、申○○、呂家菱、潘玉秀、詹庚勳、亥○○、白依庭、趙延民、謝政儐、張君杰、柯雲豐、林加基,及被害人宇○○之母黃錦、被害人宇○○之友吳藝煒、被害人癸○○之母楊簡月美、證人即遠傳電信中壢南區特約中心門市人員羅佳旻、證人即和信電信門市專員陳淑君、證人即和信電信門市專員蕭淑妃、證人即全虹通信廣場門市人員范雪梅等人於警詢或偵查中指證之情節相符,且有被害人許家楨、午○○、王美金、甘宜弘、李明鴻、鄧見明、戴毓、黃國銘、J○○、D○○、陳志豪、陳蓮、郭久銘、A○○、鄧見明、陳政和、楊月華、林佩瑜、朱哲雄、陳青田、E○○、王雅芳、張曉華、D○○、趙培雅、巳○○、蔡慧如立具之贓物領據;
如附表一、附表二編號5、6、7、9、10、附表五編號16、17、18、21、25、27、29、31、38、40、55、60、68、70至80、83 、84、85、88、89、90、92、94、95、96、98、99、100、101、102、104、108及附表五之一編號26、28所示經變(偽)造之證件;
如附表四、附表六、附表七所示之行動電話申請書、同意書、存款業務申請書、印鑑卡等文書在卷可稽,並有行動電話申請書45份、膠水1瓶及如附表五之二所示偽刻之印章扣案可資佐證,足認是被告庚○○、甲○○自白,有證據可佐,堪與採信,此部分事實,堪與認定。
(二)被告庚○○辯稱:部分物品是己○○、戊○○放置伊住處,伊不知是贓物乙節,證人戊○○證稱:寅○○有於九十一年底,在新屋交流道將一批身分證交給庚○○。
我自己跟寅○○買身分證變更後,聲請行動電話,庚○○拿去做何用,我不知道,我是一個人作等語(本院卷一第一七九頁反面至一八○頁),是被告庚○○此部分所辯,即乏依據,至於證人己○○證稱:附表一編號六,我有放在庚○○家裡。
附表一之一編號一、六,我好像有放在庚○○家裡。
附表三編號一至九,除編號八關於乙○○所有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提款卡沒有外,其餘皆有放於庚○○家裡,庚○○不知上開物品如何來等語(本院卷一第一八一頁),然查上開物品乃身分財產等證件,衡諸社會經驗,若非遭竊遺失等情,豈會輕易離開本人掌控?證人己○○又非受託業者,何能取得如此眾多證件?被告庚○○豈能推為不知?是上開資料,縱係證人己○○交付被告庚○○,亦無解於被告庚○○收受贓物之罪責。
(三)被告甲○○辯稱:原判決附表1-5,21,23,26,27,31,38,39,41,44-46,49-55,60,70,73,80,90,96,附表五之二9,11,12,17,18,20,29,32,附表六18,19,21,25均係己○○所為乙節,證人己○○證稱:我沒有等語(本院卷一第一八二頁),是被告甲○○所辯,已然無據,且被告甲○○於詰問證人劉峰明後,旋改稱:是我們一起變造等語(本院卷一第一八二頁反面),其辯解前後不一,顯難採信。
(四)至於被告甲○○又辯稱:附表五12,78,86,87,91,94,101,附表五之二40,附表六2,4,9,26,32均係丙○○之友人所為等語;
或辯稱:本件是警察丙○○掌握被告吸毒資料,要脅被告作的,丙○○與庚○○較熟悉等語,前後不一,已難輕信,而證人己○○證稱:我去找甲○○,有一不詳姓名之人開門,事後聽甲○○說是丙○○的友人。
我不知道他們找甲○○做什麼,後來才知他們要對甲○○施暴,並將甲○○的證件、錢皆帶走,當時我有在場勸阻。
他們打甲○○,我有看到,當時對方有三、四個人。
我們一起離開,沒多久,他們放我下車,我離開後,他們發生何事,我就不是很清楚。
我只碰過丙○○二次,是透過甲○○碰到丙○○。
有一次,甲○○打電話給我,說丙○○要用人家的名義到台北樹林、新莊的台銀開戶,因知道我沒工作,要借我的戶頭讓我賺外快,他並說不會害我,就帶我去。
開戶後,我將存摺資料交給甲○○,我們就到一個不知名的地方,與一個不詳的人見面,我有看到甲○○跟那個人碰面,並把東西給他,我還問那人是誰,他說是警察等語(本院卷一第一八二頁反面至一八三頁),所述無非聽聞被告甲○○而來,為傳聞證據,不能遽採,何況,與被告甲○○所辯,亦不相當,不足採為有利被告甲○○之證據。
(五)被告庚○○於原審稱:起訴書附表一,是以三至五千元買的等語(原審卷二第八四頁),被告甲○○於原審稱:起訴書附表五編號七、十、十一、十二,以每本三百元買的等語(同上卷第一二五頁),堪認此部份均係購買贓物。
至於附表一編號8,10,11,附表一之一編號8-13,附表五編號14-16,21,23-24,28,31,35,63,75,83,92,102,105-107等所示證件,因被害人傳喚無著,而不知其係遺失或遭竊或其他不法原因遭他人取得,暨其發生之確切時地等情,惟上開資料均係身分等證件之原本,衡情自無輕易交予他人,且均非被告二人自各該被害人處合法取得,甚且係自不詳姓名人處價購而得,依此客觀情況,亦堪認係贓物,合予敘明。
(六)至於被告甲○○聲請傳喚丙○○,己○○,寅○○,許素樁,並調閱己○○會客紀錄及收取匯票資料等,惟按證人己○○已經交互詰問(本院卷一第一八○頁反面至一八三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如無新問題,應不得再行傳喚,而被告甲○○之聲請狀所載(本院卷二第二八頁),無非重申其辯解,因此,依法此部分,即無再調查之必要,至於證人寅○○、許素樁部分,係欲證明同案被告庚○○犯行,與被告甲○○犯行無關,欠缺關聯性,無於被告甲○○部分調查,至於證人丙○○部分,被告甲○○於偵訊與丙○○對質時稱:所說東哥不是丙○○,曾幫陳某辦王八卡、薪資證明,後來丙○○都拿證件庚○○辦現金卡等語(偵字第三五九七號卷第八九至九一頁),與被告甲○○於本院稱:是丙○○要脅作案等情,截然不同,顯見被告甲○○前後所辯,反覆無常,不足採信,而無調查必要。
而被告甲○○聲請調閱之上開資量,無非欲彈劾證人己○○不利之證述,惟如前所述,被告甲○○於交互詰問後,已自承犯案,從而,亦無調查必要。
綜上,被告等所辯,均不足採,事證明確,被告等犯行洵堪認定。
三、被告行為後,刑法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生效,刪除第五十六條連續犯規定,修正後一罪一罰,自較修正前連續犯之一罪論為重,又共犯修正為以實行為限,累犯修正為以故意再犯為要件,然於本案不生影響,另罰金部分,最低罰金額,刑法第三十三條修正為新台幣一千元,較諸修正前銀元一元為重,自以修正前為有利被告,綜上比較,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行為時法。
故核①被告庚○○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收受贓物罪、同法條第二項故買贓物罪(附表一部分);
同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侵占罪;
同法第三百三十七條侵占遺失物罪;
同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同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
②被告甲○○所為,係犯同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收受贓物罪、同法條第二項故買贓物罪(附表五編號6,9-11,83部分);
同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侵占罪;
同法第三百三十七條侵占遺失物罪;
同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同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
同法第二百十二條偽造特種文書罪。
③又被告庚○○僅代收證件轉交他業務員申辦信用卡,並非辦理信用卡之業務員,是其逕將所取如附表二編號10所示證件,及與被告甲○○共同將所收取如附表五之一編號1、2、3、15、16、28、29所示證件,予以侵占入己,均非因執行業務之關係,此部分所為,應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侵占罪,公訴意旨認此部分,均係犯同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業務侵占罪,尚有未洽,惟其基本社會事實同一,爰變更起訴法條;
附表一編號9部分,為故買贓物,公訴人認係收受贓物,尚有未洽,亦應變更起訴法條。
④被告二人就附表二編號6、附表五編號31所示變造特種文書之犯行;
及侵占如附表五之一編號1、2、3、15、16、28、29所示證件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至被告甲○○就上開附表五之一所示證件,雖無持有關係,然其既與具持有關係之被告庚○○,共同實施侵占他人之物,依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仍應論以共同正犯。
⑤被告甲○○委由不知情之刻印人員偽刻印章,則係間接正犯。
被告庚○○於附表四所示文書上偽造署名之行為,與被告甲○○偽造印章及於附表六、附表七所示文書上偽造印文、署名之行為,均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
而被告庚○○、甲○○偽造如附表四、附表六、附表七所示私文書,及變造或偽造如附表一、附表二編號5、6、7、9、10、附表五編號16、17、18、21、25、27、29、31、38、40、55、60 、68、70至80、83、84、85、88、89、90、92、94、95、96、98、99、100、101、102、104及附表五之一編號26、28所示特種文書之低度行為,應分為行使變造或偽造特種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⑥被告二人上開先後多次收受贓物、故買贓物、侵占、侵占遺失物、行使變造、偽造特種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均時間緊接,犯罪構要件相同,所犯罪名又屬同一,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而為,為連續犯,應分別依法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
⑦被告甲○○有如事實欄所載之前科及執行情形,有本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分別依法加重及遞加重其刑。
⑧被告二人收受或故買證件亦即贓物、侵占遺失物、侵占持有他人證件之目的,既欲用以變造或偽造後冒用他人名義行事,當係意在行使,彼此間自有原因、結果之牽連關係,另其申辦行動電話門號及開設帳戶時,均有同時行使變造證件及偽造私文書之情事,核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
職是,被告庚○○所犯收受贓物罪、故買贓物罪、侵占罪、侵占遺失物罪與行使變造或偽造特種文書罪間;
行使變造或偽造特種文書罪與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間,顯各有牽連犯、想像競合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
另被告甲○○所犯收受贓物罪、故買贓物罪、侵占罪、侵占遺失物罪、偽造特種文書罪與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間;
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與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間,亦各有牽連犯、想像競合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均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⑨至於被告甲○○所犯如附表五編號102至107所示收受(或故買)贓物之犯行、附表五編號41所示變造特種文書之犯行,及如附表六編號7之3、36,附表八編號1所示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變造特種文書之犯行,雖未據起訴,然與起訴部分,有連續犯或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究。
四、原審以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①未及比較修正前後刑法,②未及適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如後述),③附表一編號2部分,係換貼被告庚○○父親劉朝山照片,原判決誤以是不詳姓名之人,④原判決附表漏未記載附表一,附表五編號6,9-11,83等部分之犯行為故買贓物;
⑤有關附表五之一編號1-3,15,16,28,29部分之侵占事實,原判決事實欄漏未記載,⑥原判決事實欄漏載附表五編號41部分,被告甲○○亦有變造之事實,⑦附表二編號6,附表五編號31係被告二人共犯,原判決事實欄漏載,且主文欄於庚○○項下漏未諭知沒收附表五編號31之相片,於被告甲○○項下漏未諭知沒收附表二編號6之相片,均未有洽,被告二人上訴,指摘原審量刑太重,被告甲○○並辯稱:與同案被告庚○○相較,實在太重等語,然查:被告二人所犯之贓物,變造、偽造證件,行使偽造文書等件數,由數十至百餘件不等,情節顯較一般案件之僅一、二件為重,依比例原則,自不宜量以低度刑,而被告甲○○所犯內容,亦數倍於被告庚○○,且被告甲○○並有累犯加重事由,則其刑度,依比例原則,當數倍於被告庚○○,因此,被告二人上訴謂量刑太重,均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上述可議之處,即屬不能維持,應由本院撤銷改判。
爰審酌被告二人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收受或故買贓物及變造、偽造文書之數量、冒名申領門號及開設帳戶之數量、行使偽造或變造文書之次數,並考量被告二人冒名申請門號及開立帳戶,造成「丑○○」及「人頭帳戶」流通於社會,易成犯罪之工具,危害社會治安甚鉅,且被告甲○○甫因偽造文書案件而經科刑判決,並執行完畢,即再犯相同之罪名,足見其惡性非輕,二人犯後態度,公訴人求處被告甲○○有期徒刑七年,尚屬允洽,求處被告庚○○有期徒刑三年,則嫌過重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又被告等犯行係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前,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規定,分別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
五、沒收部分:被告二人偽造如附表四、附表六、附表七所示之行動電話申請書、印鑑卡等文書,其中行動電話申請書之客戶留存聯,本係客戶在該申請書上簽名(一次複寫數聯)並交予通訊行人員核對後,始將該聯交予客戶收執,故應認該聯已據被告行使,且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雖未扣案,但不能證明業已滅失,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對被告二人分別宣告沒收。
又客戶留存聯上偽造之署名、印文,因該聯已宣告沒收,即無庸再對其上所偽造之署名、印文為重覆沒收之諭知。
至其餘行動電話申請書存根聯、存款業務申請書、印鑑卡部分(含黏貼其上之變造證件影本),業經被告交由電信公司及銀行,以供申辦行動電話門號及開設帳戶等事宜之用,已非被告所有之物,僅就各該文書上如前開附表所示偽造之署名、印文,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對被告二人分別宣告沒收。
如附表五之二所示偽造之印章51枚,其中該附表編號46、47所示偽造宋懿修及宇○○之印章各1枚,雖未查扣,然不能證明業已滅失,爰均依上開規定,對被告甲○○諭知沒收。
另如附表一、附表二編號5、6、7、9、10、附表五編號16、17、18、21、25、27、29、31、38、40、55、60、68、70至80、83、84、85、88、89、90、92、94、95、96、98、99、100、101、102、104、108及附表五之一編號26、28所示經變造或偽造之證件影本,及經變造之證件原本上所換貼之照片,乃分屬被告二人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又無證據證明未查扣之證件影本或照片已經滅失;
與扣案之被告甲○○所有供犯罪所用之行動電話申請書45份、膠水1瓶,均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分別對被告二人宣告沒收之。
至其餘查扣之帳冊、報廢之行動電話SIM卡等物,則難認與本案有何直接關聯,自不予宣告沒收。
貳、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二人分別冒用戌○○、卯○○等人名義申請如附表四、附表六所示行動電話門號,再將所得門號搭配手機販售與不詳之人等牟利維生,致使上開電信公司陷於錯誤,而提供電信服務,因認被告二人此部分所為,另涉犯刑法第三百四十條常業詐欺罪乙節。
惟按詐欺罪,須行為人主觀上有不法所有之意圖,客觀上有詐術行為之實施,始能成立,申言之,要以一方有不法取得財物之意思,進而實施欺罔之行為,致使他方因該欺罔行為,致表意有所錯誤,結果而為財產上之處分行為,致受損害,始足當之。
經查:被告二人以他人名義向電信公司申請行動電話門號,乃為轉售他人牟利,固據渠二人於審理中所是認,然衡諸一般社會常情,購買此等冒名申請之電話門號使用之人,或為隱匿其真正身分,以之充作犯罪工具,使用期間仍持續支付對價,其目的非必限於詐得免費之電信服務一途,且被告二人於售出電話門號後,既無從享有電信公司就該門號所提供之電信服務,自難認渠等主觀上有何不法利益之意圖。
再者,被告二人縱將申請所得之行動電話門號轉售他人而獲有利益,惟其方法非以實施詐術而使上開電信公司或買受人陷於錯誤,要難以詐欺罪相繩。
況本件又無通話費單據等資料,足認被告或該等門號買受人確有向上開電信公司詐騙電信服務等財產上不法利益之情事,是依現存證據,尚難認在客觀上已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確曾犯罪之程度。
此外復查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此部分常業詐欺之犯行,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開有罪部分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二、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庚○○就附表一之二部分;及被告甲○○就附表五編號88、89、90、94、96、98、100及附表五之一編號1至27所示證件,均明知係來路不明之贓物,竟仍予收受或故買。
被告甲○○復有變造如附表五編號19、59所示特種文書,及於附表六之一所示文書上偽造署名、印文後持以向電信公司行使,因認被告庚○○此部分亦涉有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收受贓物罪嫌、第二項故買贓物罪嫌,而被告甲○○則涉有同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收受贓物罪嫌、同條第二項故買贓物罪嫌、同法第二百十二條變造特種文書罪嫌、同法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
惟按刑法上贓物罪之成立,以關於他人犯罪所得之財物為限,若係因自己犯罪所得之物,不論其為正犯或教唆犯、幫助犯,則其於犯罪後,復收受該犯罪所得之贓物,其受贓行為當然包括於原犯罪行為之中,自無再成立收受贓物罪之餘地(最高法院82年度臺上字第6900號判決要旨可資參照);
又按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所規定之贓物,依同條第三項之規定,固不以侵害財產法益所得原物之本體為限,尚包括「因贓物變得之財物」,惟所謂「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係指由贓物直接變易而成之物,如以贓物為對價所取得之物,或變更贓物之原體製作成另一物者是。
並不包括不變更贓物之原物或原持有狀態,而另間接衍生之物。
影本係利用影印技術所製成衍生之複本,原本之性質及持有狀態並未因影印而變更,仍然維持原狀,影本實難以原本變得之財物視之。
經查:①附表一之二部分係申請書,附表五編號88、89、90、94、96、98、100部分均係影本,衡情均有交予他人俾利處理事務之合理可能性存在,尚難遽認係贓物,何況,並無積極確切證據足證係他人遺失、遭竊或因他人犯財產所取得之贓物,縱被告予以故買或收受,亦不能論以故買或收受贓物罪。
②附表五之一編號1、2、3、15、16、28、29所示證件,均為被告二人共同侵占之物,附表五之一編號26-27部分,係被告甲○○撿拾侵占而來,均如前述,是公訴意旨似認被告甲○○此部分自己犯罪所得之物,亦屬贓物,自有誤會;
③其餘附表五之一所示之證件均係影本,衡情均有交予他人俾利處理事務之合理可能性存在,尚難遽認係贓物,何況,並無積極確切證據足證係他人遺失、遭竊或因他人犯財產所取得之贓物,縱被告予以故買或收受,亦不能論以故買或收受贓物罪。
④且附表五之一除編號26,28係被告甲○○變造外,其餘尚無證據足證係被告甲○○所變造。
⑤附表五編號19所示卯○○之重型機車駕照原本1張,僅照片遭人撕去而尚未變造(毀損部分,未據告訴),此有該證件之影本在卷可憑,而附表五編號59所示陳蓮之汽車駕照原本1張未經變造一節,則據被害人陳蓮於警詢中供述明確,故公訴意旨認被告甲○○有變造此部分特種文書之犯行,顯有誤會。
⑥有關附表六之一所示之電話門號,卷內並無任何行動電話申請書或同意書等申請文件可考,雖被告甲○○曾為自白,然既無佐證,依法即不能認其有偽造此部分私文書並持以行使之犯行。
⑦此外,復查公訴人未提出積極確切證據足認被告二人確有上揭犯行,即屬不能證明被告等有此部分犯行,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開有罪部分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56條、第216條、第210條、第212條、第335條第1項、第337條、第349條第1項、第2項、第55條、第47條、第219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之1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壬貴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溫耀源
法 官 陳健順
法 官 周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莊昭樹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9 日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被告庚○○贓物、變造特種文書部分)
┌─┬─────┬───────┬───────┬───────┐
│ │贓物名稱、│遭竊或遺失之時│變造之情形 │查扣情形 │
│ │數量 │、地 │ │ │
├─┼─────┼───────┼───────┼───────┤
│1 │施駿杰駕照│92年1 月29日12│被告庚○○於在│經警於92年3 月│
│ │原本1張。 │時許,在桃園縣│其位於桃園縣蘆│6 日,在桃園縣│
│ │ │大溪鎮永福里42│竹鄉大竹圍232 │蘆竹鄉大竹圍23│
│ │ │之6 號遭竊。 │之10號住處,自│2 之10號前,自│
│ │ │ │行將不詳人士照│被告庚○○身上│
│ │ │ │片1張換貼於該 │查扣經變造之該│
│ │ │ │證件上。 │證件原本。 │
├─┼─────┼───────┼───────┼───────┤
│2 │天○○駕照│91年12月間,在│同上時地換貼號│同上。 │
│ │原本1張。 │臺北縣三重市重│劉某之父劉朝山│ │
│ │ │安街13巷遭竊。│照片 │ │
├─┼─────┼───────┼───────┼───────┤
│3 │戌○○身分│92年2 月10日17│被告庚○○在上│同上。 │
│ │證原本1張 │時許,在桃園縣│開住處,自行將│ │
│ │。 │大溪鎮永福里5 │其本人照片1 張│ │
│ │ │鄰烏塗窟42之6 │換貼於該證件上│ │
│ │ │號遭竊。 │。 │ │
├─┼─────┼───────┼───────┼───────┤
│4 │向富斌身分│不詳時地遭竊或│同編號3 。 │同上。 │
│ │證原本1 張│遺失 │ │ │
│ │。 │ │ │ │
│ │ │ │ │ │
├─┼─────┼───────┼───────┼───────┤
│5 │G○○身分│於91年8 月間,│同編號1 。 │同上(另於上揭│
│ │證原本1 張│在臺灣地區某處│ │時、地,扣得該│
│ │。 │遺失。 │ │變造證件之影本│
│ │ │ │ │1 張)。 │
├─┼─────┼───────┼───────┼───────┤
│6 │周詠智身分│91年11月初,在│同編號1。 │同上。 │
│ │證原本1 張│桃園縣桃園市復│ │ │
│ │。 │興路「獅子王舞│ │ │
│ │ │廳」內失竊。 │ │ │
├─┼─────┼───────┼───────┼───────┤
│7 │陳心玲輕型│91年11月13日21│同編號1。 │同上。 │
│ │機車駕照原│時許,在臺北縣│ │ │
│ │本1張。 │板橋市○○路1 │ │ │
│ │ │段266 號前遭竊│ │ │
│ │ │。 │ │ │
├─┼─────┼───────┼───────┼───────┤
│8 │陳正信身分│同編號4 │同編號1。 │同上。 │
│ │證原本1 張│ │ │ │
│ │。 │ │ │ │
│ │ │ │ │ │
├─┼─────┼───────┼───────┼───────┤
│9 │張珮君身分│91年3 月25日16│同編號1。 │僅扣得經變造之│
│ │證原本1張 │時許,在臺北市│ │該證件影本1張 │
│ │。 │西寧南路遭竊。│ │,至原本則已交│
│ │ │ │ │付他人。 │
├─┼─────┼───────┼───────┼───────┤
│10│許益禎身分│同編號4 │同編號1。 │同編號9。 │
│ │證原本1張 │ │ │ │
│ │。 │ │ │ │
│ │ │ │ │ │
├─┼─────┼───────┼───────┼───────┤
│11│吳治邦身分│同上 │同編號1。 │同編號9。 │
│ │證原本1張 │ │ │ │
│ │。 │ │ │ │
└─┴─────┴───────┴───────┴───────┘
以上均係被告庚○○購買而來。
附表一之一(被告庚○○贓物部分)
┌─┬──────────┬────┬─────┬─────┐
│ │贓物名稱及數量 │被害人 │遭竊、詐騙│查獲時地 │
│ │ │ │或遺失之時│ │
│ │ │ │、地 │ │
├─┼──────────┼────┼─────┼─────┤
│1 │經濟部公司執照1 份、│張壯德。│92年3 月1 │92年3 月6 │
│ │土地所有權狀1 張、聯│ │日10時許,│日,在桃園│
│ │邦銀行存摺1 本、華僑│ │在桃園縣中│縣蘆竹鄉大│
│ │銀行支票本1 本及印章│ │壢市○○路│竹圍232 之│
│ │2顆 。 │ │2 段附近遭│10號前,經│
│ │ │ │竊。 │警自被告劉│
│ │ │ │ │富泉隨身所│
│ │ │ │ │攜公事包內│
│ │ │ │ │起獲。 │
├─┼──────────┼────┼─────┼─────┤
│2 │土地所有權狀2 張、新│戌○○。│於92年2 月│同上。 │
│ │竹商銀存摺1本。 │ │10日17時許│ │
│ │ │ │,在桃園縣│ │
│ │ │ │大溪鎮永福│ │
│ │ │ │里烏塗窟42│ │
│ │ │ │之6 號失竊│ │
│ │ │ │。 │ │
├─┼──────────┼────┼─────┼─────┤
│3 │許家禎身分證原本1 張│許家禎。│91年9 月下│同上。 │
│ │。 │ │旬,在桃園│ │
│ │ │ │縣桃園市復│ │
│ │ │ │興路遭竊。│ │
├─┼──────────┼────┼─────┼─────┤
│4 │午○○身分證原本1 張│午○○。│92年2 月間│同上。 │
│ │。 │ │,在嘉義縣│ │
│ │ │ │東石鄉圍潭│ │
│ │ │ │村,因遭詐│ │
│ │ │ │欺而交付予│ │
│ │ │ │綽號「吉仔│ │
│ │ │ │」之不詳成│ │
│ │ │ │年男子。 │ │
├─┼──────────┼────┼─────┼─────┤
│5 │王美金身分證原本1 張│王美金。│90年12月初│同上。 │
│ │。 │ │,在臺中市│ │
│ │ │ │大雅路市場│ │
│ │ │ │遭竊。 │ │
├─┼──────────┼────┼─────┼─────┤
│6 │戴毓身分證原本1 張。│戴毓。 │88年12月初│同上。 │
│ │ │ │18時許,在│ │
│ │ │ │桃園縣楊梅│ │
│ │ │ │鎮○○路「│ │
│ │ │ │中華映像管│ │
│ │ │ │公司」內遭│ │
│ │ │ │竊。 │ │
├─┼──────────┼────┼─────┼─────┤
│7 │張志鴻身分證原本1張 │張志鴻。│91年11月間│同上(惟照│
│ │ │ │,在桃園縣│片已遭不詳│
│ │ │ │桃園市中正│人士撕毀)│
│ │ │ │路附近商店│。 │
│ │ │ │內遭竊。 │ │
├─┼──────────┼────┼─────┼─────┤
│8 │王玉岱身分證原本1 張│王玉岱。│不詳。 │同上。 │
│ │。 │ │ │收受贓物部│
│ │ │ │ │分不另為無│
│ │ │ │ │罪 │
│ │ │ │ │ │
├─┼──────────┼────┼─────┼─────┤
│9 │林文智身分證原本1 張│林文智 │同編號8。 │同上。 │
│ │。 │(起訴書│ │收受贓物部│
│ │ │誤載為林│ │分不另為無│
│ │ │文「志」│ │罪 │
│ │ │)。 │ │ │
├─┼──────────┼────┼─────┼─────┤
│10│韋進益身分證原本1張 │韋進益。│同編號8 。│同上。 │
│ │ │ │ │ │
├─┼──────────┼────┼─────┼─────┤
│11│陳淑惠身分證原本1 張│陳淑惠。│同編號8。 │同上。 │
│ │ │ │ │ │
├─┼──────────┼────┼─────┼─────┤
│12│吳劉慧娟身分證原本1 │吳劉慧娟│同編號8。 │同上。 │
│ │張。 │。 │ │ │
├─┼──────────┼────┼─────┼─────┤
│13│蘇玲玉身分證原本1 張│蘇玲玉。│同編號8。 │同上。 │
│ │。 │ │ │ │
├─┼──────────┼────┼─────┼─────┤
│14│楊素貞重型機車駕照原│楊素貞。│於91年11月│同上。 │
│ │本1 張。 │ │26日16時許│ │
│ │ │ │,在臺北縣│ │
│ │ │ │新莊市四維│ │
│ │ │ │路161 巷對│ │
│ │ │ │面遭竊。 │ │
└─┴──────────┴────┴─────┴─────┘
附表一之二(被告庚○○贓物部分不另為無罪諭知)
┌─┬──────────┬────┬─────┐
│ │ 贓物名稱及數量 │被害人 │扣案情形 │
│ │ │ │ │
├─┼──────────┼────┼─────┤
│1 │門號0000000000之臺灣│張壯德 │92年3 月6 │
│ │大哥大行動電話服務申│ │日,在桃園│
│ │請書1 份。(申請日期│ │縣蘆竹鄉宏│
│ │92年1 月29日,地點桃│ │竹村大竹圍│
│ │園縣中壢市○○路○ 段│ │232 之10號│
│ │238 號之「台灣電店內│ │前,經警自│
│ │壢中華特約服務中心」│ │被告庚○○│
│ │ │ │隨身所攜之│
│ │ │ │公事包內查│
│ │ │ │扣。 │
└─┴──────────┴────┴─────┘
附表二(被告庚○○經查扣之證件影本既有無變偽造及共犯情形)
┌─┬────┬──────┬───────┬──────┐
│ │證件名稱│有無變造、偽│變造或偽造之時│扣案情形 │
│ │ │造 │、地及方法 │ │ │
├─┼────┼──────┼───────┼──────┤
│1 │已換貼劉│己○○於92年│非被告庚○○變│92年3 月6 日│
│ │鋒銘照片│1 月中旬,將│造。 │,在被告劉富│
│ │之張榮忠│該證件影本交│ │泉上開住處查│
│ │身分證影│予被告庚○○│ │扣。 │
│ │本1 張。│時,即經變造│ │ │
│ │ │。 │ │ │
├─┼────┼──────┼───────┼──────┤
│2 │已換貼被│同上。 │同上。 │同上。 │
│ │告甲○○│ │ │ │
│ │照片之張│ │ │ │
│ │榮忠身分│ │ │ │
│ │證影本1 │ │ │ │
│ │張。 │ │ │ │
├─┼────┼──────┼───────┼──────┤
│3 │已換貼被│被告甲○○於│同上。 │同上。 │
│ │告甲○○│92年初,將該│ │ │
│ │照片之林│證件影本交予│ │ │
│ │原輝身分│被告庚○○時│ │ │
│ │證影本1 │,即經變造。│ │ │
│ │張。 │ │ │ │
├─┼────┼──────┼───────┼──────┤
│4 │楊月華駕│不詳。 │同上。 │同上。 │
│ │照影本1 │ │ │ │
│ │張。 │ │ │ │
├─┼────┼──────┼───────┼──────┤
│5 │楊素貞身│係經偽造。 │被告庚○○於92│同上。 │
│ │分證影本│ │年1 月中旬,在│ │
│ │1 張。 │ │上開住處,自行│ │
│ │ │ │以掃瞄器將他人│ │
│ │ │ │身分證影本複製│ │
│ │ │ │存入電腦內,再│ │
│ │ │ │重新繕打楊素貞│ │
│ │ │ │之年籍資料於各│ │
│ │ │ │該欄位後,列印│ │
│ │ │ │而成。 │ │
├─┼────┼──────┼───────┼──────┤
│6 │黃友文身│已換貼被告劉│被告庚○○將本│同上。 │
│ │分證影本│富泉之照片1 │人照片1 張,交│ │ │
│ │1張。 │張。 │予被告甲○○,│ │ │
│ │ │ │由被告甲○○在│ │ │
│ │ │ │其住處,將該證│ │ │
│ │ │ │件影本以換貼被│ │ │
│ │ │ │告庚○○照片,│ │ │
│ │ │ │再予影印之方式│ │ │
│ │ │ │變造完成後,交│ │ │
│ │ │ │予被告庚○○持│ │ │
│ │ │ │用。 │ │ │
├─┼────┼──────┼───────┼──────┤
│7 │王玟菁身│係經偽造。 │同編號5。 │同上。(另於│
│ │分證影本│ │ │92年3 月2 日│
│ │1 張。 │ │ │,在被告王敏│
│ │ │ │ │儒上開租屋處│
│ │ │ │ │,亦查獲相同│
│ │ │ │ │之影本) │
├─┼────┼──────┼───────┼──────┤
│8 │已換貼被│己○○於92年│非被告庚○○變│同上。 │
│ │告甲○○│1 月中旬將該│造。 │ │
│ │照片之白│證件影本交予│ │ │
│ │依庭身分│被告庚○○時│ │ │
│ │證影本1 │,即經變造。│ │ │
│ │張。 │ │ │ │
├─┼────┼──────┼───────┼──────┤
│ │趙延民身│已換貼被告劉│被告庚○○於92│同上。 │
│9 │分證影本│富泉之照片1 │年1 月中旬,在│ │
│ │1 張。 │張。 │其上開租屋處,│ │
│ │ │ │將本人照片換貼│ │
│ │ │ │於該證件影本後│ │
│ │ │ │,再予影印之方│ │
│ │ │ │式變造。 │ │
├─┼────┼──────┼───────┼──────┤
│10│壬○○身│同編號9。 │同編號9。 │同上。 │
│ │分證影本│ │ │ │
│ │1 張。 │ │ │ │
├─┼────┼──────┼───────┼──────┤
│11│已換貼不│同編號8。 │同編號8。 │同上。 │
│ │明人士照│ │ │ │
│ │片之陳蓮│ │ │ │
│ │身分證影│ │ │ │
│ │本1 張。│ │ │ │ │
└─┴────┴──────┴───────┴──────┘
附表三(被告庚○○信用卡、金融卡等贓物部分)
┌─┬─────┬───────┬────┬─────┐
│ │贓物名稱及│遭竊或遺失之時│被害人 │扣案情形 │
│ │數量 │地 │ │ │
├─┼─────┼───────┼────┼─────┤
│1 │D○○所有│於91年11月29日│D○○。│92年3 月6 │
│ │之臺新銀行│,在桃園縣中壢│ │日,在桃園│
│ │卡號457961│市○○里○○路│ │縣蘆竹鄉大│
│ │0000000000│1 段344 號遭竊│ │竹圍232 之│
│ │號信用卡1 │。 │ │10號前,經│
│ │張。 │ │ │警自被告劉│
│ │ │ │ │富泉身上起│
│ │ │ │ │獲。 │
├─┼─────┼───────┼────┼─────┤
│2 │甘宜弘所有│於91年11月8日 │甘宜弘。│同編號1 ,│
│ │之臺新銀行│凌晨0 時,在臺│ │惟被害人已│
│ │卡號457961│北縣三重市重新│ │領回。 │
│ │0000000000│路4 段63號前遭│ │ │
│ │號信用卡1 │竊。 │ │ │
│ │張。 │ │ │ │
├─┼─────┼───────┼────┼─────┤
│3 │被告甲○○│於92年初某日,│甲○○ │已扣案。 │
│ │冒用宋懿修│在桃園縣桃園市│ │ │
│ │名義申請之│愛三街185 號遭│ │ │
│ │中國信託銀│己○○竊取。 │ │ │
│ │行卡號4477│ │ │ │
│ │0000000000│ │ │ │
│ │30號金融卡│ │ │ │
│ │1 張。 │ │ │ │
├─┼─────┼───────┼────┼─────┤
│4 │鄧見明所有│於91年11月25日│鄧見明。│同編號1 ,│
│ │之華僑銀行│9 時,在臺北縣│ │惟被害人已│
│ │卡號456312│板橋市○○路2 │ │領回。 │
│ │0000000000│段90巷16號前遭│ │ │
│ │號信用卡1 │竊。 │ │ │
│ │張。 │ │ │ │
├─┼─────┼───────┼────┼─────┤
│5 │甘宜弘所有│同編號2 。 │甘宜弘。│同編號1 ,│
│ │之中國信託│ │ │惟被害人已│
│ │銀行卡號44│ │ │領回。 │
│ │0000000000│ │ │ │
│ │0215號信用│ │ │ │
│ │卡1張。 │ │ │ │
├─┼─────┼───────┼────┼─────┤
│6 │施駿杰所有│於92年1 月29日│施駿杰。│同編號1 ,│
│ │之中國信託│,在桃園縣大溪│ │惟被害人已│
│ │銀行卡號54│鎮永福里56號遭│ │領回。 │
│ │0000000000│竊。 │ │ │
│ │577 號信用│ │ │ │
│ │卡1張。 │ │ │ │
├─┼─────┼───────┼────┼─────┤
│7 │李明聰所有│於92年2 月中旬│李明聰。│同編號1 ,│
│ │之上海銀行│,在臺北縣新莊│ │惟被害人已│
│ │卡號252030│市○○路之上海│ │領回。 │
│ │0000000 號│儲蓄銀行提款機│ │ │
│ │金融卡1 張│上遭竊。 │ │ │
│ │。 │ │ │ │
├─┼─────┼───────┼────┼─────┤
│8 │乙○○所有│於92年初某日,│許素樁。│同編號1。 │
│ │之第一銀行│在桃園縣蘆竹鄉│ │ │
│ │帳號284505│大新路727 巷1 │ │ │
│ │10235 號提│弄4 號5 樓之1 │ │ │
│ │款卡1張。 │遭竊。 │ │ │
├─┼─────┼───────┼────┼─────┤
│9 │被告甲○○│同編號3 。 │甲○○ │已扣案。另│
│ │冒用宋懿修│ │ │該帳戶之存│
│ │名義申請之│ │ │摺則於92年│
│ │華南銀行帳│ │ │3月2日,在│
│ │號00000000│ │ │被告甲○○│
│ │1430號金融│ │ │上開租屋處│
│ │卡1張。 │ │ │,經警查扣│
│ │ │ │ │。 │
└─┴─────┴───────┴────┴─────┘
附表四(被告庚○○冒名申請之行動電話門號,及偽造之署名並偽造私文書部分)
┌─┬────┬───────┬─────┬────────┬─────┐
│ │被冒名申│冒名申辦之行動│申請時間 │申請地點 │備註 │
│ │請人 │電話門號 │ │ │ │
├─┼────┼───────┼─────┼────────┼─────┤
│1 │戌○○ │0000000000 │92.02.13 │桃園縣大園鄉中正│ │
│ │ │ │ │東路3 號 │ │
│ │ │ │ │ │ │
│ │ ├───────┴─────┴────────┴─────┤
│ │ │在臺灣大哥大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黏貼經變造之戌○○身分證│
│ │ │影本)1 式4 聯(白色公司使用,紅色客戶留存,黃色代理商使│
│ │ │用,藍色經銷商使用)之申請人欄內偽造「戌○○」署名8 枚;│
│ │ │同意書1 紙之立同意書人欄內偽造「戌○○」署名1 枚。 │
├─┼────┼───────┬─────┬────────┬─────┤
│2 │戌○○ │0000000000 │同編號1 │同編號1 │ │
│ │ │ │ │ │ │
│ │ ├───────┴─────┴────────┴─────┤
│ │ │在泛亞電信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黏貼經變造之戌○○身分證影│
│ │ │本)1 式3 聯(白色泛亞電信存根聯,黃色經銷/直營存根聯,│
│ │ │紅色客戶存根聯)之申請人欄內偽造「戌○○」署名 6枚;專案│
│ │ │聲明書1 式3 聯(白色泛亞電信存根聯,紅色經銷商存根聯,黃│
│ │ │色用戶存根聯)上偽造「戌○○」署名6 枚。 │
├─┼────┼───────┬─────┬────────┬─────┤
│3 │戌○○ │0000000000 │同編號1 │桃園縣大園鄉和平│ │
│ │ │ │ │西路75之2 號 │ │
│ │ ├───────┴─────┴────────┴─────┤
│ │ │在和信電信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1 式4 聯(白色客服聯,紅色代│
│ │ │理商聯,黃色經銷商聯,綠色用戶聯)之申請人欄內偽造「施世│
│ │ │宏」署名8 枚。 │
├─┼────┼───────┬─────┬────────┬─────┤
│4 │G○○ │0000000000 │同編號1 │同編號1 │ │
│ │ │ │ │ │ │
│ │ ├───────┴─────┴────────┴─────┤
│ │ │在臺灣大哥大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黏貼經變造之G○○身分證│
│ │ │影本)1 式4 聯(白色公司使用,紅色客戶留存,黃色代理商使│
│ │ │用,藍色經銷商使用)之申請人欄偽造「G○○」署名8 枚;同│
│ │ │意書1 紙之立同意書人欄偽造「G○○」署名1 枚。 │
├─┼────┼───────┬─────┬────────┬─────┤
│5 │癸○○ │0000000000 │91.10.22 │庚○○在住處上網│ │
│ │ │ │ │申請 │ │
│ │ ├───────┴─────┴────────┴─────┤
│ │ │在泛亞電信行動電話用戶申請書2 紙上之申請人欄內偽造「楊志│
│ │ │偉」署名2 枚。 │
├─┼────┼───────┬─────┬────────┬─────┤
│6 │楊志瑋 │0000000000 │同編號5 │同編號5 │ │
│ │ │ │ │ │ │
│ │ ├───────┴─────┴────────┴─────┤
│ │ │在泛亞電信行動電話用戶申請書2 紙上之申請人欄內偽造「楊志│
│ │ │偉」署名共2 枚。 │
├─┼────┼───────┬─────┬────────┬─────┤
│7 │癸○○ │0000000000 │同編號5 │編號5 │ │
│ │ │ │ │ │ │
│ │ ├───────┴─────┴────────┴─────┤
│ │ │在泛亞電信行動電話用戶申請書2 紙上之申請人欄內偽簽「楊志│
│ │ │偉」署名共2 枚。 │
├─┼────┼───────┬─────┬────────┬─────┤
│8 │向富斌 │0000000000 │92.02.11 │桃園縣中壢市建國│ │
│ │ │ │ │路64號1 樓 │ │
│ │ ├───────┴─────┴────────┴─────┤
│ │ │在泛亞電信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黏貼經變造之向富斌身分證影│
│ │ │本)1 式3 聯(白色泛亞電信存根聯,黃色經銷/直營存根聯,│
│ │ │紅色客戶存根聯)之申請人欄內偽造「向富斌」署名9 枚;專案│
│ │ │聲明書1 式3 聯(白色泛亞電信存根聯,紅色經銷商存根聯,黃│
│ │ │色用戶存根聯)上偽造「向富斌」署名6 枚。 │
├─┼────┼───────┬─────┬────────┬─────┤
│9 │向富斌 │0000000000 │同編號8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 │
│ │ │ │ │公司桃園門市 │ │
│ │ ├───────┴─────┴────────┴─────┤
│ │ │在遠傳電信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黏貼經變造之向富斌身分證影│
│ │ │本)1 式4 聯(白色交回遠傳電信,藍色客戶留存備查,黃色經│
│ │ │銷商/門市/專櫃留存備查,紅色代理商留存備查)上偽造「向│
│ │ │富斌」署名8 枚。 │
├─┼────┼───────┬─────┬────────┬─────┤
│10│向富斌 │0000000000 │92年初 │桃園縣桃園市中正│ │
│ │ │ │ │路557 號 │ │
│ │ ├───────┴─────┴────────┴─────┤
│ │ │在和信電信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1 式4 聯(白色客服聯,紅色代│
│ │ │理商聯,黃色經銷商聯,綠色用戶聯)之申請人欄內偽造「向富│
│ │ │斌」署名8 枚。 │
├─┼────┼───────┬─────┬────────┬─────┤
│11│楊素貞 │0000000000 │92.02.15 │同編號10 │ │
│ │ ├───────┴─────┴────────┴─────┤
│ │ │在遠傳電信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1紙(黏貼經偽造之楊素貞身分 │
│ │ │證影本),其上之申請人欄內偽造「楊素貞」署名1枚,代理人 │
│ │ │欄內偽造「許益禎」署名1枚。 │
└─┴────┴────────────────────────────┘
附表五(被告甲○○贓物、變造特種文書部分)
┌──┬─────┬───────┬───────┬───────┐
│ │贓物或查扣│遭竊、詐騙或遺│變造之時、地及│查扣情形 │
│ │之證件影本│失之時、地 │方法 │及附註 │
├──┼─────┼───────┼───────┼───────┤
│1 │張曉華身分│91年11月29日,│無。 │被害人已領回。│
│ │證原本1 張│在桃園縣中壢市│ │ │
│ │。 │中華路1 段344 │ │ │
│ │ │號D○○住處遭│ │ │
│ │ │竊。 │ │ │
├──┼─────┼───────┼───────┼───────┤
│2 │D○○身分│同編號1。 │無。 │同編號1 。 │
│ │證原本1 張│ │ │ │
│ │。 │ │ │ │
├──┼─────┼───────┼───────┼───────┤
│3 │已換貼不詳│同編號1。 │非被告甲○○變│已扣案。 │
│ │人士照片之│ │造。 │ │
│ │D○○汽車│ │ │ │
│ │駕照原本1 │ │ │ │
│ │張。 │ │ │ │
├──┼─────┼───────┼───────┼───────┤
│4 │D○○所有│同編號1。 │無。 │同編號1。 │
│ │之中國信託│ │ │ │
│ │銀行卡號54│ │ │ │
│ │0000000000│ │ │ │
│ │7506號信用│ │ │ │
│ │卡1張。 │ │ │ │
├──┼─────┼───────┼───────┼───────┤
│5 │D○○所有│同編號1 。 │無。 │同編號1。 │
│ │之荷蘭銀行│ │ │ │
│ │卡號442355│ │ │ │
│ │0000000000│ │ │ │
│ │號信用卡1 │ │ │ │
│ │張。 │ │ │ │
│ │ │ │ │ │
├──┼─────┼───────┼───────┼───────┤
│6 │趙培雅身分│91年11月26日,│無。 │同編號1。 │
│ │證原本1 張│在臺北縣新莊市│ │被告以三百元購│
│ │。 │四維路161 巷對│ │得 │
│ │ │面遭竊。 │ │ │
├──┼─────┼───────┼───────┼───────┤
│7 │已換貼不詳│同編號6。 │無證據證明係被│已扣案。 │
│ │人士照片之│ │告甲○○變造。│ │
│ │楊素貞汽車│ │ │ │
│ │駕照原本1 │ │ │ │
│ │張。 │ │ │ │
├──┼─────┼───────┼───────┼───────┤
│8 │楊素貞重型│同編號6。 │無。 │92年3 月6 日,│
│ │機車駕照原│ │ │在桃園縣蘆竹鄉│
│ │本1張。 │ │ │大竹圍232 之10│
│ │ │ │ │號前,自被告劉│
│ │ │ │ │富泉所攜公事包│
│ │ │ │ │內起獲,嗣經被│
│ │ │ │ │害人領回。 │
├──┼─────┼───────┼───────┼───────┤
│9 │巳○○汽車│於91年11月30日│無 │同編號1。 │
│ │駕照原本1 │,在臺北市復興│ │被告以三百元購│
│ │張。 │路與民族路口附│ │得 │
│ │ │近失竊。 │ │ │
├──┼─────┼───────┼───────┼───────┤
│10 │蔡慧如身分│於91年11月27日│無。 │已扣案。 │
│ │證原本1 張│,在桃園縣龜山│ │被告以三百元購│
│ │。 │鄉○○路○ 段25│ │得 │
│ │ │3 號前遭竊。 │ │ │
├──┼─────┼───────┼───────┼───────┤
│11 │張喬琳身分│於91年11月9 日│同編號7。 │已扣案。 │
│ │證原本1 張│,在高雄市某處│ │被告以三百元購│
│ │。 │遭竊。 │ │得 │
├──┼─────┼───────┼───────┼───────┤
│12 │鄧見明駕照│於91年11月25日│同編號7。 │已扣案。 │
│ │原本1 張。│9 時許,在臺北│ │ │
│ │ │縣板橋市○○路│ │ │
│ │ │2 段90巷16號前│ │ │
│ │ │遭竊。 │ │ │
├──┼─────┼───────┼───────┼───────┤
│13 │鄧見明健保│同編號12。 │無。 │同編號1。 │
│ │卡原本1 張│ │ │ │
│ │。 │ │ │ │
├──┼─────┼───────┼───────┼───────┤
│14 │吳萬富汽車│於不詳時間,在│同編號7。 │已扣案。 │
│ │駕照原本1 │臺灣地區某處遭│ │ │
│ │張。 │竊,或其他原因│ │ │
│ │ │遺失。 │ │ │
├──┼─────┼───────┼───────┼───────┤
│15 │吳萬富重型│同編號14。 │同編號7。 │已扣案。 │
│ │機車駕照原│ │ │ │
│ │本1 張。 │ │ │ │
├──┼─────┼───────┼───────┼───────┤
│16 │陳怡宏駕照│同編號14。 │被告甲○○於91│已扣案。 │
│ │原本1 張。│ │年底至92年初間│ │
│ │(換貼被告│ │之某日,在其上│ │
│ │甲○○照片│ │開租屋處,自行│ │
│ │) │ │將其本人照片1 │ │
│ │ │ │張換貼於該證件│ │
│ │ │ │上,予以變造。│ │
├──┼─────┼───────┼───────┼───────┤
│17 │宇○○身分│於91年11月25日│同編號16。 │已扣案。 │
│ │證原本1 張│,在桃園縣中壢│ │ │
│ │。(換貼被│市天晟醫院遭竊│ │ │
│ │告甲○○照│。 │ │ │
│ │片) │ │ │ │
├──┼─────┼───────┼───────┼───────┤
│18 │陳健旗駕照│於91年11月16日│同編號16。 │已扣案。 │
│ │原本1張。 │日4 時30分許,│ │ │
│ │(換貼被告│在臺灣地區某處│ │ │
│ │甲○○照片│遭竊。 │ │ │
│ │) │ │ │ │
├──┼─────┼───────┼───────┼───────┤
│19 │卯○○之重│91年10月間,在│僅照片遭撕去(│已扣案。 │
│ │型機車駕照│桃園龜山鄉某處│毀損部分,未據│ │
│ │原本1 張。│便利商店外遭竊│告訴)。 │ │
│ │(照片遭撕│。 │ │ │
│ │去) │ │ │ │
├──┼─────┼───────┼───────┼───────┤
│20 │王文英身分│於91年11月6 日│同編號19。 │已扣案。 │
│ │證原本1 張│19時,在臺北縣│ │ │
│ │。(照片遭│板橋市○○路遭│ │ │
│ │撕去) │竊。 │ │ │
├──┼─────┼───────┼───────┼───────┤
│21 │陳榮輝身分│同編號15。 │被告甲○○於編│已扣案。 │
│ │證原本1 張│ │號16所示時、地│另扣得換貼不詳│
│ │。(照片遭│ │,自行將不詳人│人士照片之身分│
│ │撕去) │ │士照片換貼於該│證影本1張。 │
│ │ │ │證件後影印而予│ │
│ │ │ │以變造。 │ │
├──┼─────┼───────┼───────┼───────┤
│22 │呂鴻源身分│於91年9 月,在│同編號19。 │已扣案。 │
│ │證原本1 張│桃園縣桃園市遭│ │ │
│ │。(照片遭│竊。 │ │ │
│ │撕去) │ │ │ │
│ │ │ │ │ │
├──┼─────┼───────┼───────┼───────┤
│23 │林仲義身分│同編號14。 │同編號19。 │已扣案。 │
│ │證原本1 張│ │ │另扣得身分證影│
│ │。(照片遭│ │ │本。 │
│ │撕去) │ │ │ │
├──┼─────┼───────┼───────┼───────┤
│24 │查鵬琳身分│同編號14。 │同編號19。 │同編號23。 │
│ │證原本1 張│ │ │ │
│ │。(照片遭│ │ │ │
│ │撕去) │ │ │ │
├──┼─────┼───────┼───────┼───────┤
│25 │癸○○身分│於91年6 月10日│被告甲○○於91│已扣案。 │
│ │證原本1 張│,在桃園縣中壢│年底至92年初間│另扣得換貼被告│
│ │。(照片遭│市○○路遭竊。│之某日,在其上│甲○○照片之身│
│ │撕去) │ │開租屋處,自行│分證影本1張。 │
│ │ │ │將其本人照片1 │ │
│ │ │ │張換貼於該證件│ │
│ │ │ │後影印而予以變│ │
│ │ │ │造。 │ │
├──┼─────┼───────┼───────┼───────┤
│26 │翁雨詩身分│同編號14。 │同編號19。 │同編號23。 │
│ │證原本1 張│ │ │ │
│ │。(照片遭│ │ │ │
│ │撕去) │ │ │ │
├──┼─────┼───────┼───────┼───────┤
│27 │張榮忠身分│於91年10月下旬│被告甲○○於編│已扣案。 │
│ │證原本1 張│,在臺北縣三重│號26所示時、地│另扣得換貼劉銘│
│ │。(照片遭│市○○○路上遭│,自行將己○○│峰照片之身分證│
│ │撕去) │竊。 │照片1張換貼於 │影本1張。 │
│ │ │ │該證件後影印而│ │
│ │ │ │予以變造。 │ │
├──┼─────┼───────┼───────┼───────┤
│28 │B○○汽車│同編號14。 │同編號19。 │已扣案。 │
│ │駕照原本1 │ │ │ │
│ │張。(照片│ │ │ │
│ │遭撕去) │ │ │ │
├──┼─────┼───────┼───────┼───────┤
│29 │黃○○身分│於91年12月12日│同編號25。 │同編號25。 │
│ │證原本1 張│,在新竹縣香山│ │ │
│ │。(照片遭│交流道遭竊。 │ │ │
│ │撕去) │ │ │ │
├──┼─────┼───────┼───────┼───────┤
│30 │古瑞琳身分│於90年間,在桃│身分證部分同編│身分證已扣案。│
│ │證原本1 張│園縣中壢市遠東│號19。健保卡部│健保卡同編號1 │
│ │(照片遭撕│百貨遭竊。 │分,則未經變造│。 │
│ │去)及健保│ │或毀損。 │ │
│ │卡原本1張 │ │ │ │
│ │。 │ │ │ │
├──┼─────┼───────┼───────┼───────┤
│31 │林青龍身分│同編號14。 │被告甲○○於編│已扣案。 │
│ │證原本1 張│ │號25所示時、地│另扣得分別換貼│
│ │。(照片遭│ │,先後將其本人│被告二人照片之│
│ │撕去) │ │及被告庚○○交│身分證影本各1 │
│ │ │ │付之照片各1 張│張。 │
│ │ │ │,換貼於該證件│ │
│ │ │ │後影印而予以變│ │
│ │ │ │造。 │ │
├──┼─────┼───────┼───────┼───────┤
│32 │陳姜楓身分│於91年12月24日│同編號19。 │已扣案。 │
│ │證原本1 張│,在臺北縣新莊│ │ │
│ │。(照片遭│市○○路遭竊。│ │ │
│ │撕去) │ │ │ │
├──┼─────┼───────┼───────┼───────┤
│33 │周慧如身分│於91年11月27日│無證據證明係被│已扣案。 │
│ │證原本1 張│,在臺北縣板橋│告甲○○所變造│ │
│ │。(照片遭│市○○路○ 段10│。 │ │
│ │換貼) │5 巷3 弄1 號前│ │ │
│ │ │遭竊。 │ │ │
├──┼─────┼───────┼───────┼───────┤
│34 │楊謹瑜身分│於91年12月13日│同編號19。 │同編號23。 │
│ │證原本1 張│在臺灣地區某處│ │ │
│ │。(照片遭│遭竊。 │ │ │
│ │撕去) │ │ │ │
├──┼─────┼───────┼───────┼───────┤
│35 │陳建松汽車│同編號14。 │同編號19。 │已扣案。 │
│ │駕照原本1 │ │ │ │
│ │張。(照片│ │ │ │
│ │遭撕去) │ │ │ │
├──┼─────┼───────┼───────┼───────┤
│36 │楊淑華汽車│於91年中旬,在│同編號19。 │已扣案。 │
│ │駕照原本1 │臺北市某處遭竊│ │ │
│ │張。(照片│。 │ │ │
│ │遭撕去) │ │ │ │
├──┼─────┼───────┼───────┼───────┤
│37 │郭鳳貞身分│於91年11月18日│同編號19。 │已扣案。 │
│ │證原本1 張│,在臺北縣板橋│ │ │
│ │。(照片遭│市○○○路「錢│ │ │
│ │撕去) │櫃KTV」前遭竊 │ │ │
│ │ │。 │ │ │
├──┼─────┼───────┼───────┼───────┤
│38 │洪秀慧身分│於91年11月12日│被告甲○○於編│已扣案。 │
│ │證原本1 張│,在臺北縣三重│號26所示時、地│另扣得換貼不詳│
│ │。(照片遭│市○○○路遭竊│,自行將不詳人│人士照片之身分│
│ │撕去) │。 │士照片1張換貼 │證影本1張。 │
│ │ │ │於該證件後影印│ │
│ │ │ │而予以變造。 │ │
├──┼─────┼───────┼───────┼───────┤
│39 │李朝春身分│於92年1 月11日│同編號19。 │已扣案。 │
│ │證原本1 張│,在臺北縣新莊│ │ │
│ │。(照片遭│市○○○路遭竊│ │ │
│ │撕去) │。 │ │ │
├──┼─────┼───────┼───────┼───────┤
│40 │林原輝身分│於91年7 月4 日│同編號16。 │已扣案。 │
│ │證原本1 張│17時15分許,在│ │另扣得換貼被告│
│ │。(換貼被│屏東縣屏東市光│ │甲○○照片之身│
│ │告甲○○照│復路378 號之16│ │分證影本1張。 │
│ │片) │旁遭竊。 │ │ │
├──┼─────┼───────┼───────┼───────┤
│41 │地○○身分│於89年10月底,│同編號25。 │已扣案。而換貼│
│ │證原本1 張│在新竹市○○路│ │被告甲○○照片│
│ │。(照片遭│遭竊。 │ │之身分證影本則│
│ │撕去) │ │ │附於0000000000│
│ │ │ │ │號行動電話申請│
│ │ │ │ │書。 │
├──┼─────┼───────┼───────┼───────┤
│42 │郭久銘所有│於91年10月17日│無。 │同編號1。 │
│ │之板信銀行│,在臺北縣板橋│ │ │
│ │存摺1本( │市○○路○ 段22│ │ │
│ │帳號:1180│4 號前遭竊。 │ │ │
│ │0000000000│ │ │ │
│ │890)。 │ │ │ │
├──┼─────┼───────┼───────┼───────┤
│43 │黃國銘所有│於91年8 月23日│無。 │已扣案。 │
│ │之郵局存摺│,在桃園縣中壢│ │ │
│ │1本(帳號 │市○○路新明郵│ │ │
│ │:0000000 │局前被提款機沒│ │ │
│ │000000000 │入。 │ │ │
│ │)。 │ │ │ │
├──┼─────┼───────┼───────┼───────┤
│44 │乙○○所有│於92年4 月間,│無。 │已扣案。 │
│ │之臺北銀行│在桃園縣蘆竹鄉│ │ │
│ │存摺1本( │大新路727 巷1 │ │ │
│ │帳號:3052│弄4 號5 樓之1 │ │ │
│ │0000000000│遭竊。 │ │ │
│ │)。 │ │ │ │
├──┼─────┼───────┼───────┼───────┤
│45 │乙○○所有│同附表三編號8 │無。 │已扣案。 │
│ │之彰化銀行│ │ │ │
│ │存摺1本( │ │ │ │
│ │帳號:9318│ │ │ │
│ │0000000000│ │ │ │
│ │)。 │ │ │ │
├──┼─────┼───────┼───────┼───────┤
│46 │乙○○所有│同編號45。 │無。 │已扣案。 │
│ │之太平洋證│ │ │ │
│ │券存摺1 本│ │ │ │
│ │(帳號:51│ │ │ │
│ │000000000 │ │ │ │
│ │)。 │ │ │ │
├──┼─────┼───────┼───────┼───────┤
│47 │陳志豪所有│於91年12月中旬│無。 │同編號1。 │
│ │之中國信託│,在臺北縣板橋│ │ │
│ │銀行存摺1 │市○○路○ 段17│ │ │
│ │本(帳號:│2號前遭竊。 │ │ │
│ │0000000000│ │ │ │
│ │040)。 │ │ │ │
├──┼─────┼───────┼───────┼───────┤
│48 │陳志豪所有│同編號48。 │無。 │同編號1。 │
│ │之寶島商業│ │ │ │
│ │銀行存摺1 │ │ │ │
│ │本(帳號:│ │ │ │
│ │0000000000│ │ │ │
│ │39900)。 │ │ │ │
├──┼─────┼───────┼───────┼───────┤
│49 │甘宜弘所有│於91年11月8 日│無。 │同編號1。 │
│ │之中國石油│,在臺北縣三重│ │ │
│ │卡號456319│市○○路○ 段63│ │ │
│ │0000000000│號遭竊。 │ │ │
│ │號信用卡1 │ │ │ │
│ │張。 │ │ │ │
├──┼─────┼───────┼───────┼───────┤
│50 │甘宜弘所有│同編號49。 │無。 │同編號1。 │
│ │之荷蘭銀行│ │ │ │
│ │卡號442352│ │ │ │
│ │0000000000│ │ │ │
│ │號信用卡1 │ │ │ │
│ │張。 │ │ │ │
├──┼─────┼───────┼───────┼───────┤
│51 │甘宜弘所有│同編號49。 │無。 │同編號1。 │
│ │之臺新銀行│ │ │ │
│ │卡號377680│ │ │ │
│ │000000000 │ │ │ │
│ │號信用卡1 │ │ │ │
│ │張。 │ │ │ │
├──┼─────┼───────┼───────┼───────┤
│52 │甘宜弘所有│同編號49。 │無。 │同編號1。 │
│ │之匯豐銀行│ │ │ │
│ │卡號545787│ │ │ │
│ │0000000000│ │ │ │
│ │號信用卡1 │ │ │ │
│ │張。 │ │ │ │
├──┼─────┼───────┼───────┼───────┤
│53 │甘宜弘所有│同編號49。 │無。 │同編號1。 │
│ │之中國信託│ │ │ │
│ │銀行卡號54│ │ │ │
│ │0000000000│ │ │ │
│ │3689號信用│ │ │ │
│ │卡1 張。 │ │ │ │
├──┼─────┼───────┼───────┼───────┤
│54 │甘宜弘所有│同編號49。 │無。 │同編號1。 │
│ │之中國商銀│ │ │ │
│ │卡號547172│ │ │ │
│ │0000000000│ │ │ │
│ │號信用卡1 │ │ │ │
│ │張。 │ │ │ │
├──┼─────┼───────┼───────┼───────┤
│55 │甘宜弘重型│同編號49。 │被告甲○○於91│已扣案。 │
│ │機車駕照原│ │年底至92年初間│ │
│ │本1張(換 │ │之某日,在其上│ │
│ │貼己○○照│ │開租屋處,自行│ │
│ │片):及健│ │將劉銘峰照片1 │ │
│ │保卡原本1 │ │張換貼於該駕照│ │
│ │張。 │ │上,予以變造。│ │
│ │ │ │至健保卡部分則│ │
│ │ │ │未經變造。 │ │
├──┼─────┼───────┼───────┼───────┤
│56 │柯雲豐所有│於91年11月30日│無。 │已扣案。 │
│ │之中國信託│,在桃園縣桃園│ │ │
│ │銀行卡號45│市○○路遭竊。│ │ │
│ │0000000000│ │ │ │
│ │9548號信用│ │ │ │
│ │卡1張。 │ │ │ │
├──┼─────┼───────┼───────┼───────┤
│57 │E○○所有│同編號56。 │無。 │同編號1。 │
│ │之慶豐銀行│ │ │ │
│ │卡號456321│ │ │ │
│ │0000000000│ │ │ │
│ │號信用卡1 │ │ │ │
│ │張。 │ │ │ │
├──┼─────┼───────┼───────┼───────┤
│58 │陳政和所有│於92年1 月10日│無。 │同編號1。 │
│ │之上海商銀│,在臺北市區某│ │ │
│ │卡號522232│處遭竊。 │ │ │
│ │0000000000│ │ │ │
│ │號信用卡1 │ │ │ │
│ │張。 │ │ │ │
├──┼─────┼───────┼───────┼───────┤
│59 │陳蓮汽車駕│於91年10月29日│無。 │同編號1。 │
│ │照原本1 張│,在桃園縣平鎮│ │ │
│ │。 │市○○路南勢國│ │ │
│ │ │小附近遭竊。 │ │ │
├──┼─────┼───────┼───────┼───────┤
│60 │陳蓮身分證│同編號59。 │被告甲○○於編│扣得換貼不詳人│
│ │原本1 張。│ │號26所示時、地│士照片之身分證│
│ │ │ │,自行將不詳人│影本2張。 │
│ │ │ │士照片1張換貼 │ │
│ │ │ │於該證件上,予│ │
│ │ │ │以變造。 │ │
├──┼─────┼───────┼───────┼───────┤
│61 │陳嘉菁汽車│於88至89年間,│無。 │已扣案。 │
│ │駕照原本1 │在臺中市區某處│ │ │
│ │張。 │遺失。 │ │ │
├──┼─────┼───────┼───────┼───────┤
│62 │朱哲雄汽車│於91年中旬,在│無。 │同編號1。 │
│ │駕照原本1 │臺北市某處遭竊│ │ │
│ │張。 │。 │ │ │
├──┼─────┼───────┼───────┼───────┤
│63 │F○○汽車│同編號14。 │無。 │已扣案。 │
│ │駕照原本1 │ │ │ │
│ │張、健保卡│ │ │ │
│ │原本1 張。│ │ │ │
├──┼─────┼───────┼───────┼───────┤
│64 │楊月華汽車│於92年1月6 日 │無。 │同編號1。 │
│ │駕照原本1 │,在臺北市長春│ │ │
│ │張。 │路遭竊。 │ │ │
├──┼─────┼───────┼───────┼───────┤
│65 │蘇炫元汽車│於85年間,於臺│無。 │已扣案。 │
│ │駕照原本1 │灣地區某處遺失│ │ │
│ │張。 │。 │ │ │
├──┼─────┼───────┼───────┼───────┤
│66 │林佩瑜身分│於91年4 月26日│無。 │同編號1。 │
│ │證原本1 張│,在臺北市文林│ │ │
│ │。 │路遭竊。 │ │ │
├──┼─────┼───────┼───────┼───────┤
│67 │J○○健保│於92年3 月28日│無。 │同編號1。 │
│ │卡原本1 張│,在桃園縣桃園│ │ │
│ │。 │市○○路獅子王│ │ │
│ │ │舞廳內遭竊。 │ │ │
├──┼─────┼───────┼───────┼───────┤
│68 │J○○身分│同編號67。 │同編號16。 │已扣案。 │
│ │證原本1 張│ │ │ │
│ │。(換貼被│ │ │ │
│ │告甲○○照│ │ │ │
│ │片) │ │ │ │
├──┼─────┼───────┼───────┼───────┤
│69 │王雅芳健保│於91年11月30日│無。 │同編號1。 │
│ │卡原本1 張│,在桃園縣桃園│ │ │
│ │。 │市○○路遭竊。│ │ │
├──┼─────┼───────┼───────┼───────┤
│70 │黃素珍身分│於88年2 月,在│同編號60。 │已扣案。 │
│ │證原本1 張│桃園縣平鎮市某│ │ │
│ │。 │處遭竊。 │ │ │
│ │ │ │ │ │
│ │ │ │ │ │
├──┼─────┼───────┼───────┼───────┤
│71 │馮秀貞身分│於92年2 月23日│同編號60。 │已扣案。 │
│ │證原本1 張│,在桃園縣桃園│ │ │
│ │。 │市○○路SKY 舞│ │ │
│ │ │廳遭竊。 │ │ │
│ │ │ │ │ │
├──┼─────┼───────┼───────┼───────┤
│72 │陳青田身分│於91年3 月,在│被告甲○○於編│身分證原本同編│
│ │證原本1 張│桃園縣龜山鄉某│號25所示之時、│號1。 │
│ │。 │處失竊。 │地,將其本人照│另扣得換貼被告│
│ │ │ │片1張換貼於該 │甲○○照片之身│
│ │ │ │證件後影印,而│分證影本1張。 │
│ │ │ │予以變造。 │ │
├──┼─────┼───────┼───────┼───────┤
│73 │李桂榮身分│於91年11月中旬│同編號16。 │同編號40。 │
│ │證原本1 張│,在桃園縣桃園│ │ │
│ │。(換貼被│市獅子王舞廳遭│ │ │
│ │告甲○○照│竊。 │ │ │
│ │片) │ │ │ │
├──┼─────┼───────┼───────┼───────┤
│74 │張倯瑋汽車│於91年10月中旬│同編號16。 │已扣案。 │
│ │駕照原本1 │,在桃園縣桃園│ │ │
│ │張。(換貼│市獅子王舞廳遭│ │ │
│ │被告甲○○│竊。 │ │ │
│ │照片) │ │ │ │
├──┼─────┼───────┼───────┼───────┤
│75 │林岳宏身分│同編號14。 │同編號16。 │已扣案。 │
│ │證原本1 張│ │ │ │
│ │。(換貼被│ │ │ │
│ │告甲○○照│ │ │ │
│ │片) │ │ │ │
├──┼─────┼───────┼───────┼───────┤
│76 │簡俊仁重型│於91年9 月間,│同編號16。 │已扣案。 │
│ │機車駕照原│在桃園縣桃園市│ │ │
│ │本1 張。(│獅子王舞廳遭竊│ │ │
│ │換貼被告王│。 │ │ │
│ │敏儒照片)│ │ │ │
├──┼─────┼───────┼───────┼───────┤
│77 │丘世慷身分│於92年2 月27日│同編號16。 │已扣案。 │
│ │證原本1 張│,在桃園縣桃園│ │ │
│ │。(換貼被│市區某處遭竊。│ │ │
│ │告甲○○照│ │ │ │
│ │片) │ │ │ │
├──┼─────┼───────┼───────┼───────┤
│78 │呂洋瑋身分│於92年2 月15日│同編號16。 │同編號40。 │
│ │證原本1 張│,在桃園縣桃園│ │ │
│ │。(換貼被│市獅子王舞廳遭│ │ │
│ │告甲○○照│竊。 │ │ │
│ │片) │ │ │ │
├──┼─────┼───────┼───────┼───────┤
│79 │馮正達汽車│於91年11月間,│同編號16。 │已扣案。 │
│ │駕照原本1 │在桃園縣桃園市│ │ │
│ │張。(換貼│獅子王舞廳遭竊│ │ │
│ │被告甲○○│。 │ │ │
├──┼─────┼───────┼───────┼───────┤
│80 │酉○○身分│同編號79。 │同編號16。 │已扣案。 │
│ │證原本1 張│ │ │ │
│ │。(換貼被│ │ │ │
│ │告甲○○照│ │ │ │
│ │片) │ │ │ │
├──┼─────┼───────┼───────┼───────┤
│81 │世雅實業有│於92年2 月10日│桃園縣政府營利│已扣案。 │
│ │限公司桃園│,在桃園縣中壢│事業登記證雖經│另扣得登記證影│
│ │縣政府營利│市○○路409 號│變造,惟無證據│本3 張,公司執│
│ │事業登記證│內遭竊。 │證明係被告王敏│照影本4張。 │
│ │、經濟部公│ │儒所為;至經濟│ │
│ │司執照原本│ │部公司執照,則│ │
│ │各1 張。 │ │未經變造。 │ │
├──┼─────┼───────┼───────┼───────┤
│82 │莊家祖傳冷│於92年2月中旬 │該登記證影本雖│已扣案。 │
│ │飲商行營利│在桃園縣中壢市│經變造,惟無證│ │
│ │事業登記證│執信1街173 號7│據證明係被告王│ │
│ │影本1 張。│樓之20,遭不詳│敏儒所為。 │ │
│ │ │人士騙取。 │ │ │
├──┼─────┼───────┼───────┼───────┤
│83 │黃友文身分│同編號14。 │被告甲○○於編│僅於附表二編號│
│ │證原本1 張│ │號25所示時、地│6所示時、地, │
│ │。 │ │,將被告庚○○│扣得換貼被告劉│
│ │ │ │交付之本人照片│富泉照片之身分│
│ │ │ │1張,換貼於該 │證影本1張。 │
│ │ │ │證件影本後影印│以二百元購得。│
│ │ │ │,而予變造。 │ │
├──┼─────┼───────┼───────┼───────┤
│84 │白依庭身分│於91年4 月29日│被告甲○○於編│僅於附表二編號│
│ │證原本1 張│20時許,在臺北│號25所示時、地│8所示時、地, │
│ │。(換貼被│市○○區○○路│,自行將本人照│扣得換貼被告王│
│ │告甲○○照│遺失。 │片1張換貼於該 │敏儒照片之身分│
│ │片) │ │證件上,予以變│證影本1張。 │
│ │ │ │造。 │ │
├──┼─────┼───────┼───────┼───────┤
│85 │張珮君身分│於91年3 月25日│同編號60。 │已扣案。另有查│
│ │證原本1張 │16時許,在臺北│ │扣身分證影本1 │
│ │。 │市○○○路某處│ │張。 │
│ │ │遭竊。 │ │ │
├──┼─────┼───────┼───────┼───────┤
│86 │潘玉秀身分│於90年5 月初,│無。 │僅扣得未變造之│
│ │證原本1 張│在桃園縣某處遺│ │身分證影本1張 │
│ │。 │失。 │ │。 │
├──┼─────┼───────┼───────┼───────┤
│87 │宙○○身分│於88年7 月間,│無。 │同編號86。 │
│ │證原本1 張│在臺北縣某處遭│ │ │
│ │。 │竊。 │ │ │
├──┼─────┼───────┼───────┼───────┤
│88 │洪文祥身分│無證據證明該證│被告甲○○於不│已扣案。 │
│ │證影本1 張│件影本係贓物。│詳時地,自行將│ │
│ │。 │ │不詳人士照片1 │ │
│ │ │ │張換貼於該證件│ │
│ │ │ │影本上,再以影│ │
│ │ │ │印之方式予以變│ │
│ │ │ │造。 │ │
├──┼─────┼───────┼───────┼───────┤
│89 │蘇盟安身分│同編號88。 │同編號88。 │已扣案。 │
│ │證影本1 張│ │ │ │
│ │。 │ │ │ │
├──┼─────┼───────┼───────┼───────┤
│90 │I○○身分│同編號88。 │被告甲○○於編│已扣案。 │
│ │證影本3 張│ │號25所示時、地│ │
│ │。 │ │,以剪貼方式變│ │
│ │ │ │造該證件影本上│ │
│ │ │ │之出生日期及發│ │
│ │ │ │證日期等。 │ │
├──┼─────┼───────┼───────┼───────┤
│91 │蔡文偉身分│於92年1 月間,│無。 │已扣案。 │
│ │證影本1 張│在桃園縣大溪鎮│ │ │
│ │。 │市區麥當勞速食│ │ │
│ │ │店內遭竊。 │ │ │
├──┼─────┼───────┼───────┼───────┤
│92 │林榮寶重型│同編號14 。 │同編號16。 │僅扣得換貼被告│
│ │機車駕照原│ │ │甲○○照片之駕│
│ │本1 張。(│ │ │照影本1 張。 │
│ │換貼被告王│ │ │ │
│ │敏儒照片)│ │ │ │
│ │ │ │ │ │
├──┼─────┼───────┼───────┼───────┤
│93 │何君慧身分│於91年11月間,│無。 │已扣案。 │
│ │證影本1 張│於臺灣地區某處│ │ │
│ │。 │遭竊。 │ │ │
├──┼─────┼───────┼───────┼───────┤
│94 │林佳平身分│同編號88。 │被告甲○○於編│已扣案。 │
│ │證影本1 張│ │號25所示時、地│ │
│ │。(換貼被│ │,自行將其本人│ │
│ │告甲○○照│ │照片1 張換貼於│ │
│ │片) │ │該證件影本後影│ │
│ │ │ │印,而予變造。│ │
│ │ │ │ │ │
├──┼─────┼───────┼───────┼───────┤
│95 │劉心穎身分│於91年10月17日│同編號16。 │已扣案。 │
│ │證原本1 張│日零時45分許,│ │另扣得換貼被告│
│ │。(換貼被│在臺北縣三重市│ │甲○○照片之身│
│ │告甲○○照│河濱公園內空地│ │分證影本1張。 │
│ │片) │停車場遭竊。 │ │ │
├──┼─────┼───────┼───────┼───────┤
│96 │鄒才榮身分│同編號88。 │同編號94。 │已扣案。 │
│ │證影本1 張│ │ │ │
│ │。(換貼被│ │ │ │
│ │告甲○○照│ │ │ │
│ │片) │ │ │ │
├──┼─────┼───────┼───────┼───────┤
│97 │亥○○身分│於91年11月間,│無。 │已扣案。 │
│ │證影本1 張│在臺北縣板橋市│ │ │
│ │。 │中山路1 段遭竊│ │ │
│ │ │。 │ │ │
├──┼─────┼───────┼───────┼───────┤
│98 │申○○身分│同編號88。 │同編號88。 │已扣案。 │
│ │證影本2 張│ │ │ │
│ │。 │ │ │ │
├──┼─────┼───────┼───────┼───────┤
│99 │詹庚勳身分│於91年10月間,│同編號16。 │已扣案。 │
│ │證原本1張 │在楊梅火車站附│ │另扣得未經變造│
│ │。(換貼被│近遭竊。 │ │之身分證影本1 │
│ │告甲○○照│ │ │張。 │
│ │片) │ │ │ │
├──┼─────┼───────┼───────┼───────┤
│100 │黃培福身分│同編號88。 │同編號88。 │已扣案。 │
│ │證影本1 張│ │ │ │
│ │。 │ │ │ │
├──┼─────┼───────┼───────┼───────┤
│101 │翁啟原身分│於91年11月、12│同編號16。 │已扣案。 │
│ │證原本1 張│月間,在桃園縣│ │ │
│ │。(換貼被│桃園市○○路遭│ │ │
│ │告甲○○照│竊。 │ │ │
│ │片) │ │ │ │
├──┼─────┼───────┼───────┼───────┤
│102 │林俊安軍人│同編號14。 │同編號16。 │已扣案。 │
│ │身分證原本│ │ │(未經起訴) │
│ │1 張。(換│ │ │ │
│ │貼被告王敏│ │ │ │
│ │儒照片) │ │ │ │
├──┼─────┼───────┼───────┼───────┤
│103 │謝政儐身分│於91年8 月3 日│無。 │已扣案。 │
│ │證原本1 張│,在臺北市西寧│ │(未經起訴) │
│ │及健保卡原│南路75號前失竊│ │ │
│ │本1 張。 │。 │ │ │
├──┼─────┼───────┼───────┼───────┤
│104 │張君杰身分│於91年10月10日│同編號16。 │已扣案。 │
│ │證原本1 張│,在桃園縣蘆竹│ │(未經起訴) │
│ │。(換貼被│鄉○○路138 號│ │ │
│ │告甲○○照│2 樓失竊。 │ │ │
│ │片) │ │ │ │
├──┼─────┼───────┼───────┼───────┤
│105 │身分證原本│同編號14。 │同編號20。 │ 已扣案。 │
│ │1 張。(證│ │ │(未經起訴) │
│ │號、照片均│ │ │ │
│ │遭撕去) │ │ │ │
├──┼─────┼───────┼───────┼───────┤
│106 │汽車駕照原│同編號14。 │同編號20。 │ 已扣案。 │
│ │本1 張。(│ │ │(未經起訴) │
│ │證號、照片│ │ │ │
│ │均遭撕去)│ │ │ │
├──┼─────┼───────┼───────┼───────┤
│107 │重型機車駕│同編號14。 │同編號20。 │ 已扣案。 │
│ │照原本1 張│ │ │(未經起訴) │
│ │。(證號、│ │ │ │
│ │照片均遭撕│ │ │ │
│ │去) │ │ │ │
├──┼─────┼───────┼───────┼───────┤
│108 │施顯榮身分│被告甲○○自網│被告甲○○於91│已扣案。 │
│ │證影本3 張│路上下載該身分│年底至92年初間│ │
│ │。 │證格式。 │某日,在上開租│ │
│ │ │ │屋處,將施顯榮│ │
│ │ │ │姓名、身分證字│ │
│ │ │ │號載入該身分證│ │
│ │ │ │格式內,並以掃│ │
│ │ │ │描器貼上不詳人│ │
│ │ │ │士照片,而予偽│ │
│ │ │ │造。 │ │
└──┴─────┴───────┴───────┴───────┘
附表五之一
┌──┬─────┬───────┬───────┬───────┐
│ │證件名稱 │來 源 │變造或偽造之時│查扣情形 │
│ │ │ │、地及方法 │ │
├──┼─────┼───────┼───────┼───────┤
│1 │吳文仲身分│與被告庚○○共│無證據證明被告│已扣案。 │
│ │證影本2 張│同侵占之物,並│甲○○有變造。│ │
│ │。 │非贓物。 │ │ │
├──┼─────┼───────┼───────┼───────┤
│2 │游文輝身分│同編號1。 │無證據證明係被│已扣案。 │
│ │證影本1 張│ │告甲○○變造。│ │
│ │。(姓名部│ │ │ │
│ │分變造為彭│ │ │ │
│ │文良) │ │ │ │
│ │ │ │ │ │
├──┼─────┼───────┼───────┼───────┤
│3 │林加基身分│同編號1。 │同編號2。 │已扣案。 │
│ │證影本1 張│ │ │ │
│ │。(出生日│ │ │ │
│ │期等資料遭│ │ │ │
│ │造)。 │ │ │ │
├──┼─────┼───────┼───────┼───────┤
│4 │李登龍身分│無證據證明該證│無。 │已扣案。 │
│ │證影本1 張│件影本為贓物。│ │ │
│ │。 │ │ │ │
├──┼─────┼───────┼───────┼───────┤
│5 │巫春光身分│同編號4。 │無。 │已扣案。 │
│ │證影本1 張│ │ │ │
│ │。 │ │ │ │
├──┼─────┼───────┼───────┼───────┤
│6 │張方郕身分│同編號4。 │同編號1。 │已扣案。 │
│ │證影本1 張│ │ │ │
│ │。 │ │ │ │
├──┼─────┼───────┼───────┼───────┤
│7 │柯雲豐身分│同編號4。 │同編號1。 │已扣案。 │
│ │證影本2 張│ │ │ │
│ │、軍人身分│ │ │ │
│ │證影本1 張│ │ │ │
│ │。 │ │ │ │
├──┼─────┼───────┼───────┼───────┤
│8 │陳怡宏身分│同編號4。 │同編號1。 │已扣案。 │
│ │證影本1 張│ │ │ │
│ │。 │ │ │ │
├──┼─────┼───────┼───────┼───────┤
│9 │李育陞身分│同編號4。 │同編號1。 │已扣案。 │
│ │證影本1 張│ │ │ │
│ │。 │ │ │ │
├──┼─────┼───────┼───────┼───────┤
│10 │江孟淦身分│同編號4。 │同編號1。 │已扣案。 │
│ │證影本1 張│ │ │ │
│ │。 │ │ │ │
├──┼─────┼───────┼───────┼───────┤
│11 │吳顯明身分│同編號4。 │同編號1。 │已扣案。 │
│ │證影本1 張│ │ │ │
│ │。 │ │ │ │
├──┼─────┼───────┼───────┼───────┤
│12 │林淑敏身分│同編號4。 │同編號1。 │已扣案。 │
│ │證影本1 張│ │ │ │
│ │。 │ │ │ │
├──┼─────┼───────┼───────┼───────┤
│13 │C○○身分│同編號4。 │無。 │已扣案。 │
│ │證影本1 張│ │ │ │
│ │。 │ │ │ │
├──┼─────┼───────┼───────┼───────┤
│14 │林俊安身分│同編號4。 │同編號1。 │已扣案。 │
│ │證影本1 張│ │ │ │
│ │。 │ │ │ │
├──┼─────┼───────┼───────┼───────┤
│15 │黃國順身分│同編號1。 │同編號1。 │已扣案。 │
│ │證影本1 張│ │ │ │
│ │。 │ │ │ │
├──┼─────┼───────┼───────┼───────┤
│16 │呂家菱身分│同編號1。 │同編號1。 │已扣案。 │
│ │證影本1 張│ │ │ │
│ │。 │ │ │ │
├──┼─────┼───────┼───────┼───────┤
│17 │馬義文身分│同編號4。 │同編號2。 │已扣案。 │
│ │證影本1 張│ │ │ │
│ │。(役別遭│ │ │ │
│ │變更) │ │ │ │
├──┼─────┼───────┼───────┼───────┤
│18 │呂聰基身分│同編號4。 │同編號1。 │已扣案。 │
│ │證影本1 張│ │ │ │
│ │。 │ │ │ │
├──┼─────┼───────┼───────┼───────┤
│19 │黃萬居身分│同編號4。 │同編號1。 │已扣案。 │
│ │證影本1 張│ │ │ │
│ │。 │ │ │ │
├──┼─────┼───────┼───────┼───────┤
│20 │玄○○身分│同編號4。 │同編號1。 │已扣案。 │
│ │證影本1張 │ │ │ │
│ │(起訴書誤│ │ │ │
│ │載為張豐「│ │ │ │
│ │富」)。 │ │ │ │
├──┼─────┼───────┼───────┼───────┤
│21 │未○○身分│同編號4。 │同編號1。 │已扣案。 │
│ │證影本1 張│ │ │ │
│ │。 │ │ │ │
├──┼─────┼───────┼───────┼───────┤
│22 │黃志強身分│同編號4。 │無。 │已扣案。 │
│ │證影本1 張│ │ │ │
│ │。 │ │ │ │
├──┼─────┼───────┼───────┼───────┤
│23 │莊鵬志身分│同編號4。 │同編號1。 │已扣案。 │
│ │證影本1 張│ │ │ │
│ │。 │ │ │ │
├──┼─────┼───────┼───────┼───────┤
│24 │許志強汽車│同編號4。 │同編號1。 │已扣案。 │
│ │駕照影本1 │ │ │ │
│ │張。 │ │ │ │
├──┼─────┼───────┼───────┼───────┤
│25 │吳承姍身分│同編號4。 │同編號1。 │已扣案。 │
│ │證影本1 張│ │ │ │
│ │。 │ │ │ │
├──┼─────┼───────┼───────┼───────┤
│26 │辛○○身分│被告甲○○於91│被告甲○○於91│已扣案。 │
│ │證影本1 張│年10月、11月間│年底至92年初間│ │
│ │。 │,在桃園縣桃園│之某日,在其上│ │
│ │ │市○○路統一超│開租屋處,更改│ │
│ │ │商,拾獲該影本│該證件上之姓名│ │
│ │ │而侵占入己。 │為「張凱吉」、│ │
│ │ │ │出生日期後影印│ │
│ │ │ │,而予變造。 │ │
├──┼─────┼───────┼───────┼───────┤
│27 │建宜開發有│同編號26。 │同編號2。 │已扣案。 │
│ │限公司營利│ │ │ │
│ │事業登記證│ │ │ │
│ │影本3 張。│ │ │ │
├──┼─────┼───────┼───────┼───────┤
│28 │宋懿修身分│同編號1。 │被告甲○○於91│原本未扣案。經│
│ │證原本1張 │ │年12月間某日,│變造身分證影本│
│ │ │ │在上開租屋處,│則黏貼於華南銀│
│ │ │ │將本人照片1 張│行存款戶約定書│
│ │ │ │換貼該證件上,│。 │
│ │ │ │並更改該證件背│ │
│ │ │ │面父母欄位,而│ │
│ │ │ │予變造。 │ │
├──┼─────┼───────┼───────┼───────┤
│29 │黃雅麟身分│同編號1。 │同編號1。 │已扣案。 │
│ │證影本1張 │ │ │ │
│ │。 │ │ │ │
└──┴─────┴───────┴───────┴───────┘
附表五之二(被告甲○○偽造之印章種類及數量)
┌─┬───────────────────────────┐
│ │1、B○○印章1枚。2、F○○印章1枚。 │
│ │3、陳玟憲印章1枚。4、林菊美印章1枚。 │
│ │5、天○○印章1枚。6、陳心玲印章1枚。 │
│ │7、江孟淦印章1枚。8、宙○○印章2枚。 │
│ │9、張榮忠印章1枚。10、楊月華印章1枚。 │
│ │11、翁雨詩印章1枚。12、呂洋瑋印章1枚。 │
│ │13、詹庚勳印章1枚。14、吳萬富印章1枚。 │
│ │15、蕭玉雯印章1枚。16、呂家菱印章1枚。 │
│ │17、洪秀慧印章1枚。18、己○○印章1枚。 │
│ │19、周慧如印章1枚。20、卯○○印章1枚。 │
│ │21、王文英印章1枚。22、朱哲雄印章1枚。 │
│ │23、呂聰基印章1枚。24、林慧如印章1枚。 │
│ │25、郭鳳貞印章2枚。26、楊素貞印章1枚。 │
│ │27、梁忠華印章1枚。28、楊謹瑜印章1枚。 │
│ │29、陳 蓮印章1枚。30、莊鵬志印章1枚。 │
│ │31、H○○印章1枚。32、林仲義印章1枚。 │
│ │33、黃貞華印章1枚。34、林原輝印章2枚。 │
│ │35、癸○○印章1枚。 │
│ │36、莊家祖傳冷飲商行印章1枚。 │
│ │37、世雅實業有限公司印章1枚。 │
│ │38、林俊安印章1枚。39、謝政儐印章1枚。 │
│ │40、翁啟原印章2枚。41、張曉華印章1枚。 │
│ │42、蔡慧如印章1枚。43、巳○○印章1枚。 │
│ │44、趙培雅印章1 枚。45、D○○印章1 枚。(以上49枚均已│
│ │扣案) │
│ │46、未扣案之宋懿修印章1枚。47、未扣案之宇○○印章1枚。│
├─┼───────────────────────────┤
│合│51枚。 │
│計│ │
└─┴───────────────────────────┘
附表六(被告甲○○冒名申請之電話門號、帳戶及偽造之署名、印文)
┌─┬────┬───────┬─────┬────────┬─────┐
│ │被冒名申│冒名申請之行動│申請時間 │申請地點 │備註 │
│ │請人 │電話門號 │ │ │ │
├─┼────┼───────┼─────┼────────┼─────┤
│1 │卯○○ │0000000000 │91.11.26 │臺北縣板橋市民族│ │
│ │ │ │ │路100號。 │ │
│ │ ├───────┴─────┴────────┴─────┤
│ │ │在臺灣大哥大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黏貼經變造之宇○○身分證│
│ │ │影本)1 式4 聯(白色公司使用,紅色客戶留存,黃色代理商使│
│ │ │用,藍色經銷商使用),其上申請人欄內偽造「卯○○」印文共│
│ │ │8 枚,代理人欄內偽簽「宇○○」署名共8 枚;同意書1 紙,其│
│ │ │上立同意書人欄偽造「卯○○」印文1 枚,代理人欄偽簽「唐國│
│ │ │彰」署名1 枚;保證書1 紙,其上申請人欄偽簽「卯○○」署名│
│ │ │1 枚,立保證書人欄偽簽「宇○○」署名共2 枚。 │
├─┼────┼───────┬─────┬────────┬─────┤
│2 │林菊美 │1.0000000000 │91.10.21 │臺北市○○路19之│ │
│ │ │ │ │10號E棟5 樓。 │ │
│ │ ├───────┴─────┴────────┴─────┤
│ │ │臺灣大哥大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1 式4 聯,其上申請人欄內偽簽│
│ │ │「林菊美」署名共8 枚;同意書1 紙,其上立同意書人欄內偽簽│
│ │ │「林菊美」署名2 枚。 │
│ │ ├───────┬─────┬────────┬─────┤
│ │ │2.0000000000 │91.11.14 │桃園市○○路○ 段│ │
│ │ │ │ │86號。 │ │
│ │ ├───────┴─────┴────────┴─────┤
│ │ │臺灣大哥大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1 式4 聯,其上申請人欄內偽簽│
│ │ │「林菊美」署名共4 枚,並偽造「林菊美」印文共8 枚,代理人│
│ │ │欄內偽簽「林佳平」署名共8 枚;同意書1 紙,其上立同意書人│
│ │ │欄內偽簽「林菊美」署名1 枚,代理人欄內偽簽「林佳平」署名│
│ │ │1 枚。 │
├─┼────┼───────┬─────┬────────┬─────┤
│3 │吳萬富 │1.0000000000 │1.91.11.12│新竹市○○路9 號│ │
│ │ │ │ │、11號。 │ │
│ │ ├───────┴─────┴────────┴─────┤
│ │ │臺灣大哥大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黏貼經變造之甘宜宏重型機車│
│ │ │駕照)1 式4 聯,其上申請人欄內偽造「吳萬富」署名4 枚、印│
│ │ │文8 枚,代理人欄內偽簽「甘宜弘」署名共8 枚;同意書1 紙,│
│ │ │其上立同意書人欄偽造「吳萬富」印文1 枚,代理人欄內偽簽「│
│ │ │甘宜弘」署名1 枚。 │
├─┼────┼───────┬─────┬────────┬─────┤
│4 │洪秀慧 │0000000000 │91.11.15 │台灣電店中壢中山│ │
│ │ │ │ │特約服務中心。 │ │
│ │ ├───────┴─────┴────────┴─────┤
│ │ │臺灣大哥大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黏貼經變造之林佳平汽車駕照│
│ │ │影本)1 式4 聯,其上申請人欄內偽造「洪秀慧」署名12枚、印│
│ │ │文8 枚,代理人欄偽簽「林佳平」署名共8 枚;同意書1 紙,其│
│ │ │上立同意書人欄內偽造「洪秀慧」署名、印文各1 枚,代理人欄│
│ │ │內偽簽「林佳平」署名1 枚。 │
├─┼────┼───────┬─────┬────────┬─────┤
│5 │周慧如 │1.0000000000 │91.11.28 │臺北縣三重市重新│ │
│ │ │ │ │路5 段609 巷2 號│ │
│ │ │ │ │1樓之2 │ │
│ │ ├───────┴─────┴────────┴─────┤
│ │ │臺灣大哥大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黏貼經變造之宇○○身分證影│
│ │ │本)1 式4 聯,其上申請人欄內偽造「周慧如」署名4 枚、印文│
│ │ │4 枚,代理人欄內偽簽「宇○○」署名共8 枚;同意書1 紙,其│
│ │ │上立同意書人欄內偽造「周慧如」印文1 枚,代理人欄偽簽「唐│
│ │ │國彰」署名1 枚。 │
│ │ ├───────┬─────┬────────┬─────┤
│ │ │2.0000000000 │91.11.27 │桃園縣龜山鄉長壽│ │
│ │ │ │ │路153號。 │ │
│ │ ├───────┴─────┴────────┴─────┤
│ │ │和信電信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1 式4 聯(白客服聯,紅代理商聯│
│ │ │,黃經銷商聯,綠用戶聯),其上申請人欄內偽簽「周慧如」署│
│ │ │名共4 枚。 │
├─┼────┼───────┬─────┬────────┬─────┤
│6 │陳健旗 │1.0000000000 │91.11.21 │臺北縣板橋市民族│ │
│ │ │ │ │路100號。 │ │
│ │ ├───────┴─────┴────────┴─────┤
│ │ │臺灣大哥大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黏貼經變造之陳健旗汽車駕照│
│ │ │)1 式4 聯,其上申請人欄內偽簽「陳健旗」署名共12枚;同意│
│ │ │書1 紙,其上立同意書人欄內偽簽「陳健旗」署名1 枚。 │
│ │ ├───────┬─────┬────────┬─────┤
│ │ │2.0000000000 │91.11.18 │新竹縣中正路9 號│ │
│ │ │ │ │、11號。 │ │
│ │ ├───────┴─────┴────────┴─────┤
│ │ │臺灣大哥大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黏貼經變造之陳健旗汽車駕照│
│ │ │)1 式4 聯,其上申請人欄內偽簽「陳健旗」署名共8 枚;同意│
│ │ │書1 紙,其上立同意書人欄內偽簽「陳健旗」署名1 枚。 │
├─┼────┼───────┬─────┬────────┬─────┤
│7 │宇○○ │1.0000000000 │91.11.28 │臺北縣三重市重新│ │
│ │ │ │ │路5 段609 巷2號 │ │
│ │ │ │ │1樓之2。 │ │
│ │ ├───────┴─────┴────────┴─────┤
│ │ │臺灣大哥大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黏貼經變造之宇○○身分證影│
│ │ │本)1 式4 聯,其上申請人欄內偽簽「宇○○」署名共8 枚;同│
│ │ │意書1 紙,其上立同意書人欄內偽簽「宇○○」署名1 枚。 │
│ │ ├───────┬─────┬────────┬─────┤
│ │ │2.0000000000 │91.11.26 │苗栗縣竹南鎮博愛│ │
│ │ │ │ │路148號。 │ │
│ │ ├───────┴─────┴────────┴─────┤
│ │ │臺灣大哥大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黏貼經變造之宇○○身分證影│
│ │ │本)1 式4 聯,其上申請人欄內偽簽「宇○○」署名共12枚;同│
│ │ │意書1 紙,其上立同意書人欄內偽簽「宇○○」署名1 枚。 │
│ │ ├───────┬─────┬────────┬─────┤
│ │ │3.0000000000 │91.11.26 │中華電信中壢營業│ │
│ │ │(未經起訴) │ │處。 │ │
│ │ ├───────┴─────┴────────┴─────┤
│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桃園營運處行動電話業務(租用╱異動)│
│ │ │申請書1 紙(黏貼經變造之宇○○身分證影本),偽簽「宇○○│
│ │ │」署名2 枚。 │
├─┼────┼───────┬─────┬────────┬─────┤
│8 │甘宜弘 │0000000000 │91.11.10 │台灣電店中壢中山│ │
│ │ │ │ │特約服務中心。 │ │
│ │ ├───────┴─────┴────────┴─────┤
│ │ │臺灣大哥大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黏貼經變造之甘宜弘重型機車│
│ │ │駕照)1 式4 聯,其上申請人欄內偽簽「甘宜弘」署名共12枚;│
│ │ │同意書1 紙,其上立同意書人欄內偽簽「甘宜弘」署名1 枚。 │
├─┼────┼───────┬─────┬────────┬─────┤
│9 │H○○ │1.0000000000 │91.11.29 │桃園縣桃園市成功│ │
│ │ │ │ │路2 段86號。 │ │
│ │ ├───────┴─────┴────────┴─────┤
│ │ │臺灣大哥大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黏貼經變造之鄧見明重型機車│
│ │ │駕照影本)1 式4 聯,其上申請人欄內偽造「H○○」署名4 枚│
│ │ │、印文8 枚,代理人欄內偽簽「鄧見明」署名共8 枚;同意書1 │
│ │ │紙,其上立同意書人欄內偽造「H○○」印文1 枚,代理人欄偽│
│ │ │簽「鄧見明」署名1 枚。 │
│ │ ├───────┬─────┬────────┬─────┤
│ │ │2.0000000000 │91.11.18 │新竹市○○路9號 │ │
│ │ │ │ │、11號。 │ │
│ │ ├───────┴─────┴────────┴─────┤
│ │ │臺灣大哥大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黏貼經變造之陳健旗汽車駕照│
│ │ │影本)1 式4 聯,其上申請人欄內偽造「H○○」署名4 枚、印│
│ │ │文4 枚,代理人欄內偽簽「陳健旗」署名共8 枚;同意書1 紙,│
│ │ │其上立同意書人欄內偽造「H○○」印文1 枚,代理人欄內偽簽│
│ │ │「陳健旗」署名1 枚。 │
├─┼────┼───────┬─────┬────────┬─────┤
│10│陳心玲 │1.0000000000 │91.11.21 │臺北縣板橋市民族│ │
│ │ │ │ │路100號。 │ │
│ │ ├───────┴─────┴────────┴─────┤
│ │ │臺灣大哥大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1 式4 聯,其上申請人欄內偽造│
│ │ │「陳心玲」署名4 枚、印文4 枚,代理人欄偽簽「陳健旗」署名│
│ │ │共8 枚;同意書1 紙,其上立同意書人欄內偽造「陳心玲」印文│
│ │ │1 枚,代理人欄內偽簽「陳健旗」署名1 枚。 │
│ │ ├───────┬─────┬────────┬─────┤
│ │ │2.0000000000 │91.11.26 │苗栗縣竹南鎮博愛│ │
│ │ │ │ │路148號。 │ │
│ │ ├───────┴─────┴────────┴─────┤
│ │ │臺灣大哥大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黏貼經變造之宇○○身分證影│
│ │ │本),其上申請人欄內偽造「陳心玲」署名4 枚、印文4 枚,代│
│ │ │理人欄內偽簽「宇○○」署名共8 枚;同意書1 紙,其上立同意│
│ │ │書人欄內偽造「陳心玲」印文1 枚,代理人欄內偽簽「宇○○」│
│ │ │署名1 枚。 │
├─┼────┼───────┬─────┬────────┬─────┤
│11│陳蓮 │1.0000000000 │91.11.23 │桃園縣桃園市成功│1.冒用甘宜│
│ │ │ │ │路2 段86號。 │弘名義,在│
│ │ │ │ │ │申請書上代│
│ │ │ │ │ │理人處簽名│
│ │ │ │ │ │ │
│ │ ├───────┴─────┴────────┴─────┤
│ │ │臺灣大哥大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黏貼經變造之甘宜弘重型機車│
│ │ │駕照影本)1 式4 聯,其上申請人欄內偽造「陳蓮」署名4 枚、│
│ │ │印文8 枚,代理人欄內偽簽「甘宜弘」署名共8 枚;同意書1 紙│
│ │ │,其上立同意書人欄內偽造「陳蓮」印文1 枚,代理人欄內偽簽│
│ │ │「甘宜弘」署名1 枚。 │
│ │ ├───────┬─────┬────────┬─────┤
│ │ │2.0000000000 │91.11.07 │臺北縣板橋市民族│ │
│ │ │ │ │路100號。 │ │
│ │ ├───────┴─────┴────────┴─────┤
│ │ │臺灣大哥大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1 式4 聯,其上申請人欄內偽造│
│ │ │「陳蓮」署名8 枚、印文4 枚;同意書1 紙,其上立同意書人欄│
│ │ │內偽造「陳蓮」署名及印文各1 枚。 │
├─┼────┼───────┬─────┬────────┬─────┤
│12│楊素貞 │0000000000 │91.11.30 │臺北縣永和市福和│ │
│ │ │ │ │路137號。 │ │
│ │ ├───────┴─────┴────────┴─────┤
│ │ │臺灣大哥大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黏貼經變造之陳健旗汽車駕照│
│ │ │影本)1 式4 聯,其上申請人欄內偽造「楊素貞」署名4 枚、印│
│ │ │文8 枚,代理人欄內偽簽「陳健旗」署名共8 枚;同意書1 紙,│
│ │ │其上立同意書人欄內偽造「楊素貞」印文1 枚,代理人欄內偽簽│
│ │ │「陳健旗」署名1 枚。 │
├─┼────┼───────┬─────┬────────┬─────┤
│13│D○○ │1.0000000000 │91.11.30 │苗栗縣竹南鎮博愛│ │
│ │ │ │ │路148號。 │ │
│ │ ├───────┴─────┴────────┴─────┤
│ │ │臺灣大哥大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黏貼經變造之宇○○身分證影│
│ │ │本)1 式4 聯,其上申請人欄內偽造「D○○」署名4 枚、印文│
│ │ │4 枚,代理人欄內偽簽「宇○○」署名共8 枚;同意書1 紙,其│
│ │ │上立同意書人欄內偽造「D○○」印文1 枚,代理人欄內偽簽「│
│ │ │宇○○」署名1 枚。 │
│ │ ├───────┬─────┬────────┬─────┤
│ │ │2.0000000000 │91.11.30 │同上 │ │
│ │ ├───────┴─────┴────────┴─────┤
│ │ │臺灣大哥大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黏貼經變造之宇○○身分證影│
│ │ │本),其上申請人欄內偽造「D○○」署名4 枚、印文4 枚,代│
│ │ │理人欄內偽簽「宇○○」署名共8 枚;同意書1 紙,其上立同意│
│ │ │書人欄內偽造「D○○」印文1 枚,代理人欄內偽簽「宇○○」│
│ │ │署名1 枚。 │
├─┼────┼───────┬─────┬────────┬─────┤
│14│王文英 │1.0000000000 │91.11.9 │台灣電店中壢建國│ │
│ │ │ │ │特約中心 │ │
│ │ ├───────┴─────┴────────┴─────┤
│ │ │臺灣大哥大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1 式4 聯,其上申請人欄內偽簽│
│ │ │「王文英」署名共12枚;同意書1 紙,其上立同意書人欄內偽簽│
│ │ │「王文英」署名1 枚。 │
│ │ ├───────┬─────┬────────┬─────┤
│ │ │2.0000000000 │91.11.24 │新竹市○○路9號 │ │
│ │ │ │ │、11號。 │ │
│ │ ├───────┴─────┴────────┴─────┤
│ │ │臺灣大哥大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黏貼經變造之陳健旗汽車駕照│
│ │ │影本),其上申請人欄內偽造「王文英」署名4 枚、印文8 枚,│
│ │ │代理人欄內偽簽「陳健旗」署名共8 枚;同意書1 紙,其上立同│
│ │ │意書人欄內偽造「王文英」印文1 枚,代理人欄內偽簽「陳健旗│
│ │ │」署名1 枚。 │
├─┼────┼───────┬─────┬────────┬─────┤
│15│甘宜弘 │0000000000 │91.11.12 │新竹市○○路9 號│ │
│ │ │ │ │、11號。 │ │
│ │ ├───────┴─────┴────────┴─────┤
│ │ │臺灣大哥大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黏貼經變造之甘宜弘重型機車│
│ │ │駕照影本)1 式4 聯,其上申請人欄內偽簽「甘宜弘」署名共12│
│ │ │枚;同意書1 紙,其上立同意書人欄內偽簽「甘宜弘」署名1 枚│
│ │ │。 │
├─┼────┼───────┬─────┬────────┬─────┤
│16│鄧見明 │0000000000 │91.12.1 │臺北市○○路○段 │ │
│ │ │ │ │172之3號。 │ │
│ │ ├───────┴─────┴────────┴─────┤
│ │ │臺灣大哥大動電話服務申請書(黏貼經變造之鄧見明重型機車駕│
│ │ │照影本)1 式4 聯,其上申請人欄內偽簽「鄧見明」署名共8 枚│
│ │ │;同意書1 紙,其上立同意書人欄內偽簽「鄧見明」署名1 枚。│
├─┼────┼───────┬─────┬────────┬─────┤
│17│J○○ │0000000000 │92.3.2 │台灣電店板橋三民│ │
│ │ │ │ │特約服務中心。 │ │
│ │ ├───────┴─────┴────────┴─────┤
│ │ │臺灣大哥大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黏貼經變造之J○○身分證影│
│ │ │本)1 式4 聯,其上申請人欄內偽簽「J○○」署名共9 枚;同│
│ │ │意書1 紙,其上立同意書人欄內偽簽「J○○」署名1 枚。 │
├─┼────┼───────┬─────┬────────┬─────┤
│18│李政鋒 │1.0000000000 │92.3.2 │台灣電店桃園中山│ │
│ │ │ │ │特約服務中心。 │ │
│ │ ├───────┴─────┴────────┴─────┤
│ │ │臺灣大哥大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黏貼經變造之李政鋒身分證影│
│ │ │本)1 式4 聯,其上申請人欄內偽簽「李政鋒」署名共13枚;同│
│ │ │意書1 紙,其上立同意書人欄內偽簽「李政鋒」署名1 枚。 │
│ │ ├───────┬─────┬────────┬─────┤
│ │ │2.0000000000 │不詳 │全虹通信新莊富國│ │
│ │ │ │ │店 │ │
│ │ ├───────┴─────┴────────┴─────┤
│ │ │遠傳公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1 式4 聯(白色交遠傳公司,藍色│
│ │ │客戶留存備查,黃色經銷商\門市\專櫃留存備查,紅色代理商│
│ │ │留存備查),其上偽簽「李政鋒」署名共4 枚。 │
├─┼────┼───────┬─────┬────────┬─────┤
│19│簡俊仁 │1.0000000000 │92.3.2 │不詳 │ │
│ │ ├───────┴─────┴────────┴─────┤
│ │ │臺灣大哥大行動電話異動申請書1 式3 聯(白色公司使用,紅色│
│ │ │客戶留存,黃色備查使用),其上申請人欄內偽簽「簡俊仁」署│
│ │ │名共6 枚。 │
│ │ ├───────┬─────┬────────┬─────┤
│ │ │2.0000000000 │92.2.25 │苗栗縣竹南鎮博愛│ │
│ │ │ │ │街148號。 │ │
│ │ ├───────┴─────┴────────┴─────┤
│ │ │臺灣大哥大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黏貼經變造之簡俊仁重型機車│
│ │ │駕照影本)1 式4 聯,其上申請人欄內偽簽「簡俊仁」署名共8 │
│ │ │枚;同意書1 紙,其上立同意書人欄內偽簽「簡俊仁」署名1 枚│
│ │ │。 │
├─┼────┼───────┬─────┬────────┬─────┤
│20│陳一帆 │0000000000 │92.2.20 │桃園縣桃園市成功│ │
│ │ │ │ │路2 段86號。 │ │
│ │ ├───────┴─────┴────────┴─────┤
│ │ │臺灣大哥大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1 式4 聯,其上申請人欄內偽簽│
│ │ │「陳一帆」署名共8 枚;同意書1 紙,其上立同意書人欄內偽簽│
│ │ │「陳一帆」署名1 枚。 │
├─┼────┼───────┬─────┬────────┬─────┤
│21│丘世慷 │1.0000000000 │92.2.28 │台灣電店新莊市中│ │
│ │ │ │ │正二店特約服務中│ │
│ │ │ │ │心。 │ │
│ │ ├───────┴─────┴────────┴─────┤
│ │ │臺灣大哥大動電話服務申請書(黏貼經變造之丘世慷身分證影本│
│ │ │)1 式4 聯,其上申請人欄內偽簽「丘世慷」署名共12枚;同意│
│ │ │書1 紙,其上立同意書人欄內偽簽「丘世慷」署名1 枚。 │
│ │ ├───────┬─────┬────────┬─────┤
│ │ │2.0000000000 │92.2.28 │臺北縣三重市三和│ │
│ │ │ │ │路4 段209號。 │ │
│ │ ├───────┴─────┴────────┴─────┤
│ │ │和信電信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1 式4 聯,其上申請人欄內偽簽「│
│ │ │丘世慷」署名共8 枚。 │
│ │ ├───────┬─────┬────────┬─────┤
│ │ │3.0000000000 │92.2.28 │台灣電店新莊特約│ │
│ │ │ │ │服務中心。 │ │
│ │ ├───────┴─────┴────────┴─────┤
│ │ │臺灣大哥大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黏貼經變造之丘世慷身分證影│
│ │ │本)1 式4 聯,其上申請人欄內偽簽「丘世慷」署名共8 枚;同│
│ │ │意書1 紙,其上立同意書人欄內偽簽「丘世慷」署名1 枚。 │
├─┼────┼───────┬─────┬────────┬─────┤
│22│地○○ │1.0000000000 │92.2.19 │新竹市○○路9 號│ │
│ │ │ │ │、11號。 │ │
│ │ ├───────┴─────┴────────┴─────┤
│ │ │臺灣大哥大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黏貼經變造之地○○身分證影│
│ │ │本)1 式4 聯,其上申請人欄內偽簽「地○○」署名共8 枚;同│
│ │ │意書1 紙,其上立同意書人欄內偽簽「地○○」署名1 枚。 │
├─┼────┼───────┬─────┬────────┬─────┤
│23│陳青田 │1.0000000000 │不詳 │不詳 │ │
│ │ ├───────┴─────┴────────┴─────┤
│ │ │和信電信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1 式4 聯(白客服聯,紅代理商聯│
│ │ │,黃經銷商聯,綠用戶聯),其上申請人欄內偽簽「陳青田」署│
│ │ │名共8 枚。 │
│ │ ├───────┬─────┬────────┬─────┤
│ │ │2.0000000000 │92.2.24 │桃園縣中壢市中山│ │
│ │ │ │ │北路2 段78號(全│ │
│ │ │ │ │虹通訊廣場)。 │ │
│ │ ├───────┴─────┴────────┴─────┤
│ │ │泛亞電信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1 式3 聯(白色泛亞電信存根聯,│
│ │ │,黃色經銷/直營存根聯,紅客戶存根聯),其上申請人欄內偽│
│ │ │簽「陳青田」署名共6 枚。 │
│ │ ├───────┬─────┬────────┬─────┤
│ │ │3.0000000000 │92.2.24 │台灣電店樹林鎮前│ │
│ │ │ │ │特約服務中心。 │ │
│ │ ├───────┴─────┴────────┴─────┤
│ │ │臺灣大哥大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黏貼經變造之陳青田身分證影│
│ │ │本)1 式4 聯,其上申請人欄內偽簽「陳青田」署名共8 枚;同│
│ │ │意書1 紙,其上立同意書人欄內偽簽「陳青田」署名1 枚。 │
│ │ ├───────┬─────┬────────┬─────┤
│ │ │4.0000000000 │92.2.24 │台灣電店樹林鎮前│ │
│ │ │ │ │特約服務中心。 │ │
│ │ ├───────┴─────┴────────┴─────┤
│ │ │臺灣大哥大公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黏貼經變造之陳青田身分│
│ │ │證影本)1 式4 聯,其上申請人欄內偽簽「陳青田」署名共8 枚│
│ │ │;同意書1 紙,其上立同意書人欄內偽簽「陳青田」署名1 枚。│
├─┼────┼───────┬─────┬────────┬─────┤
│24│呂洋瑋 │1.0000000000 │92.2.25 │新竹市○○路9號 │ │
│ │ │ │ │、11號。 │ │
│ │ ├───────┴─────┴────────┴─────┤
│ │ │臺灣大哥大行動電話異動申請書1 式3 聯(白色公司使用,紅色│
│ │ │客戶留存,黃色備查使用),其上申請人欄偽簽「呂洋瑋」署名│
│ │ │共6 枚。 │
│ │ ├───────┬─────┬────────┬─────┤
│ │ │2.0000000000 │92.2.17 │台灣電店八德介壽│ │
│ │ │ │ │二特約服務中心。│ │
│ │ ├───────┴─────┴────────┴─────┤
│ │ │臺灣大哥大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黏貼經變造之呂洋瑋身分證影│
│ │ │本)1 式4 聯,其上申請人欄內偽簽「呂洋瑋」署名共8 枚;同│
│ │ │意書1 紙,其上立同意書人欄內偽簽「呂洋瑋」署名1 枚。 │
├─┼────┼───────┬─────┬────────┬─────┤
│25│張倯瑋 │1.0000000000 │92.2.26 │臺北市○○路○段 │ │
│ │ │ │ │34號。 │ │
│ │ ├───────┴─────┴────────┴─────┤
│ │ │臺灣大哥大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黏貼經變造之張倯偉汽車駕照│
│ │ │影本)1 式4 聯,其上申請人欄內偽簽「張倯瑋」署名共8 枚;│
│ │ │同意書1 紙,其上立同意書人內欄偽簽「張倯瑋」署名1 枚。 │
│ │ ├───────┬─────┬────────┬─────┤
│ │ │2.0000000000 │92.2.28 │臺北縣三重市重新│ │
│ │ │ │ │路3段108號。 │ │
│ │ ├───────┴─────┴────────┴─────┤
│ │ │和信電信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黏貼經變造之張倯偉汽車駕照影│
│ │ │本)1 式4 聯,其上申請人欄內偽簽「張倯瑋」署名共8 枚。 │
│ │ ├───────┬─────┬────────┬─────┤
│ │ │3.0000000000 │92.2.28 │台灣電店新莊中華│ │
│ │ │ │ │特約服務中心。 │ │
│ │ ├───────┴─────┴────────┴─────┤
│ │ │臺灣大哥大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黏貼經變造之張倯偉汽車駕照│
│ │ │影本)1 式4 聯,其上申請人欄內偽簽「張倯瑋」署名共12枚。│
│ │ │同意書1 紙,其上立同意書人欄內偽簽「張倯瑋」署名1 枚。 │
├─┼────┼───────┬─────┬────────┬─────┤
│26│翁啟原 │1.0000000000 │92.2.13 │新竹市○○路9 號│ │
│ │ │ │ │、11號。 │ │
│ │ ├───────┴─────┴────────┴─────┤
│ │ │臺灣大哥大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黏貼經變造之翁啟原身分證影│
│ │ │本)1 式4 聯,其上申請人欄內偽簽「翁啟原」署名共12枚。同│
│ │ │意書1 紙,其上立同意書人欄內偽簽「翁啟原」署名1 枚。 │
│ │ ├───────┬─────┬────────┬─────┤
│ │ │2.0000000000 │92.2.11 │震旦全球樹林中山│ │
│ │ │ │ │店 │ │
│ │ ├───────┴─────┴────────┴─────┤
│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業務租用申請書1 紙(黏貼經變│
│ │ │造之翁啟原身分證影本),其上偽簽「翁啟原」署名3 枚。同意│
│ │ │書1 紙,其上立同意書人欄內偽簽「翁啟原」署名1 枚。 │
├─┼────┼───────┬─────┬────────┬─────┤
│27│劉心穎 │1.0000000000 │92.2.13 │新竹市○○路9 號│ │
│ │ │ │ │、11號。 │ │
│ │ ├───────┴─────┴────────┴─────┤
│ │ │臺灣大哥大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黏貼經變造之劉心穎身分證影│
│ │ │本)1 式4 聯,其上申請人欄內偽簽「劉心穎」署名共9 枚。同│
│ │ │意書1 紙,其上立同意書人欄偽簽「劉心穎」署名1 枚。 │
│ │ ├───────┬─────┬────────┬─────┤
│ │ │2.0000000000 │92.2.5 │桃園縣中壢市環北│ │
│ │ │ │ │路542號。 │ │
│ │ ├───────┴─────┴────────┴─────┤
│ │ │臺灣大哥大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黏貼經變造之劉心穎身分證影│
│ │ │本)1 式4 聯,其上申請人欄內偽簽「劉心穎」署名共8 枚。同│
│ │ │意書1 紙,其上立同意書人欄內偽簽「劉心穎」署名1 枚。 │
│ │ ├───────┬─────┬────────┬─────┤
│ │ │3.0000000000 │92.2.4 │桃園縣中壢市環北│ │
│ │ │ │ │路542號。 │ │
│ │ ├───────┴─────┴────────┴─────┤
│ │ │臺灣大哥大行動電話異動申請書1 式3 聯(白色公司使用,紅色│
│ │ │客戶留存,黃色備查使用),其上申請人欄內偽簽「劉心穎」署│
│ │ │名共6 枚。 │
├─┼────┼───────┬─────┬────────┬─────┤
│28│宙○○ │0000000000 │92.2.5 │桃園縣中壢市環北│ │
│ │ │ │ │路542 號。 │ │
│ │ ├───────┴─────┴────────┴─────┤
│ │ │臺灣大哥大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黏貼經變造之劉心穎身分證影│
│ │ │本)1 式4 聯,其上申請人欄內偽造「宙○○」署名4 枚、印文│
│ │ │4 枚,代理人欄內偽簽「劉心穎」署名共8 枚。同意書1 紙,其│
│ │ │上立同意書人欄偽造「宙○○」印文1 枚,代理人欄偽簽「劉心│
│ │ │穎」署名1 枚。 │
├─┼────┼───────┬─────┬────────┬─────┤
│29│李桂榮 │1.0000000000 │92.2.19 │桃園縣桃園市成功│ │
│ │ │ │ │路2 段86號。 │ │
│ │ ├───────┴─────┴────────┴─────┤
│ │ │臺灣大哥大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黏貼經變造之李桂榮身分證影│
│ │ │本)1 式4 聯,其上申請人欄內偽簽「李桂榮」署名共12枚。同│
│ │ │意書1 紙,其上立同意書人欄內偽簽「李桂榮」署名1 枚。 │
├─┼────┼───────┬─────┬────────┬─────┤
│30│馮正達 │1.0000000000 │92.2.27 │臺北縣板橋市民族│ │
│ │ │ │ │路100號。 │ │
│ │ ├───────┴─────┴────────┴─────┤
│ │ │臺灣大哥大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黏貼經變造之馮正達汽車駕照│
│ │ │影本)1 式4 聯,其上申請人欄內偽簽「馮正達」署名共8 枚。│
│ │ │同意書1 紙,其上立同意書人欄內偽簽「馮正達」署名1 枚。 │
│ │ ├───────┬─────┬────────┬─────┤
│ │ │2.0000000000 │92.2.28 │台灣電店三重中正│ │
│ │ │ │ │南特約服務中心。│ │
│ │ ├───────┴─────┴────────┴─────┤
│ │ │臺灣大哥大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黏貼經變造之馮正達汽車駕照│
│ │ │影本)1 式4 聯,其上申請人欄內偽簽「馮正達」署名共12枚。│
│ │ │同意書1 紙,其上立同意書人欄內偽簽「馮正達」署名1 枚。 │
├─┼────┼───────┬─────┬────────┬─────┤
│31│查鵬琳 │0000000000 │92.2.1 │桃園縣中壢市新生│ │
│ │ │ │ │路150號。 │ │
│ │ ├───────┴─────┴────────┴─────┤
│ │ │遠傳電信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1 紙,偽簽「查鵬琳」署名2 枚。│
├─┼────┼───────┬─────┬────────┬─────┤
│32│許志強 │1.0000000000 │92.2.4 │桃園縣桃園市三民│ │
│ │ │ │ │路190號1樓。 │ │
│ │ ├───────┴─────┴────────┴─────┤
│ │ │和信電信行動電話異動申請書1 紙,偽簽「許志強」署名共2 枚│
│ │ │。 │
│ │ ├───────┬─────┬────────┬─────┤
│ │ │2.0000000000 │92.2.5 │桃園縣中壢市新生│ │
│ │ │ │ │路266 號1樓。 │ │
│ │ ├───────┴─────┴────────┴─────┤
│ │ │和信電信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1 式4 聯(白客服聯,紅代理商聯│
│ │ │,黃經銷商聯,綠用戶聯),其上申請人欄內偽簽「許志強」署│
│ │ │名共8 枚。 │
├─┼────┼───────┬─────┬────────┬─────┤
│33│林榮寶 │0000000000 │92.1.29 │桃園縣中壢市新生│ │
│ │ │ │ │路266 號1樓。 │ │
│ │ ├───────┴─────┴────────┴─────┤
│ │ │和信電信公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黏貼經變造之林榮寶重型機│
│ │ │車駕照影本)1 式4 聯,其上申請人欄內偽簽「林榮寶」署名共│
│ │ │8 枚。 │
├─┼────┼───────┬─────┬────────┬─────┤
│34│梁忠華 │1.不詳 │92.1.26 │臺灣大哥大。 │ │
│ │ ├───────┴─────┴────────┴─────┤
│ │ │臺灣大哥大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1 紙,其上申請人欄內偽簽「梁│
│ │ │忠華」署名2 枚。 │
├─┼────┼───────┬─────┬────────┬─────┤
│35│黃雅麟 │0000000000 │91年底某日│遠傳電信。 │ │
│ │ ├───────┴─────┴────────┴─────┤
│ │ │遠傳電信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1 紙(黏貼經變造之宋懿修身分證│
│ │ │影本背面),其上偽簽「黃雅麟」署名2 枚。 │
├─┼────┼───────┬─────┬────────┬─────┤
│36│張君杰 │1.0000000000 │91.10.18 │桑提通信精品行。│ │
│ │(未經起├───────┴─────┴────────┴─────┤
│ │訴) │和信電信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黏貼經變造之張君杰身分證影本│
│ │ │)1 式4 聯(白客服聯,紅代理商聯,黃經銷商聯,綠用戶聯)│
│ │ │,其上申請人欄內偽簽「張君杰」署名共8 枚。 │
│ │ ├───────┬─────┬────────┬─────┤
│ │ │2.0000000000 │91.10.18 │和信電訊中壢中原│ │
│ │ │ │ │特約服務中心。 │ │
│ │ ├───────┴─────┴────────┴─────┤
│ │ │和信電信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黏貼經變造之張君杰身分證影本│
│ │ │)1 式4 聯,其上申請人欄內偽簽「張君杰」署名共8 枚。 │
│ │ ├───────┬─────┬────────┬─────┤
│ │ │3.0000000000 │91.10.18 │台灣電店中壢元化│ │
│ │ │ │ │特約服務中心。 │ │
│ │ ├───────┴─────┴────────┴─────┤
│ │ │臺灣大哥大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黏貼經變造之張君杰身分證影│
│ │ │本)1 式4 聯,其上申請人欄內偽簽「張君杰」署名共16枚。同│
│ │ │意書1 紙,其上立同意書人欄內偽簽「張君杰」署名1 枚。 │
│ │ ├───────┬─────┬────────┬─────┤
│ │ │4.0000000000 │91.10.23 │桃園縣桃園市成功│ │
│ │ │ │ │路2段86號。 │ │
│ │ ├───────┴─────┴────────┴─────┤
│ │ │臺灣大哥大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黏貼經變造之張君杰身分證影│
│ │ │本)1 式4 聯,其上申請人欄內偽簽「張君杰」署名共8 枚。同│
│ │ │意書1 紙,其上立同意書人欄內偽簽「張君杰」署名1 枚。 │
│ │ ├───────┬─────┬────────┬─────┤
│ │ │5.0000000000 │91.10.25 │台灣電店楊梅永美│ │
│ │ │ │ │特約服務中心。 │ │
│ │ ├───────┴─────┴────────┴─────┤
│ │ │臺灣大哥大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聯(黏貼經變造之張君杰身分證│
│ │ │影本)1 式4 聯,其上申請人欄內偽簽「張君杰」署名共16枚。│
│ │ │同意書1 紙,其上立同意書人欄內偽簽「張君杰」署名1 枚。 │
│ │ ├───────┬─────┬────────┬─────┤
│ │ │6.0000000000 │91.10.25 │台灣電店中壢中山│ │
│ │ │ │ │特約服務中心 │ │
│ │ ├───────┴─────┴────────┴─────┤
│ │ │臺灣大哥大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黏貼經變造之張君杰身分證影│
│ │ │本)1 式4 聯,其上申請人欄內偽簽「張君杰」署名共12枚。同│
│ │ │意書1 紙,其上立同意書人欄內偽簽「張君杰」署名1 枚。 │
│ │ ├───────┬─────┬────────┬─────┤
│ │ │7.0000000000 │不詳 │遠傳電信信宇通訊│ │
│ │ │ │ │企業社 │ │
│ │ ├───────┴─────┴────────┴─────┤
│ │ │臺灣大哥大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黏貼經變造之張君杰身分證影│
│ │ │本)1 式4 聯,其上申請人欄內偽簽「張君杰」署名共8 枚。 │
└─┴────┴────────────────────────────┘
附表六之一(被告甲○○偽造文書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
│1 │吳萬富 │和信電信 │不詳 │桃園縣中壢市新生│ │
│ │ │0000000000 │ │路266號。 │ │
├─┼────┼───────┼─────┼────────┼─────┤
│2 │陳健旗 │臺灣大哥大 │91.11.30 │臺北縣永和市福和│ │
│ │ │0000000000 │ │路137號。 │ │
├─┼────┼───────┼─────┼────────┼─────┤
│3 │宇○○ │中華電信 │91.12.04 │桃園縣桃園市成功│ │
│ │ │000000000 │ │路。 │ │
├─┼────┼───────┼─────┼────────┼─────┤
│4 │張曉華 │中華電信 │91.12.04 │桃園縣桃園市成功│ │
│ │ │0000000000 │ │路。 │ │
├─┼────┼───────┼─────┼────────┼─────┤
│5 │H○○ │0000000000 │92.2.3 │桃園縣中壢市新生│ │
│ │ │ │ │路219號。 │ │
└─┴────┴───────┴─────┴────────┴─────┘
附表七(被告甲○○冒名申請之帳戶、金融卡及偽造之文書)┌─┬─────┬───────┬────┬────────┬─────┐
│編│被冒名申請│冒名申辦之銀行│申請時間│申請地點 │扣案情形 │
│號│人(戶名)│帳戶、金融卡 │ │ │ │
├─┼─────┼───────┼────┼────────┼─────┤
│1 │翁啟原 │00000000000000│92.02.14│富邦銀行桃園分行│該帳戶之存│
│ │ │號活期存款帳戶│ │(桃園縣桃園市中│摺1 本已扣│
│ │ │。 │ │正路476 號) │案。 │
│ │ ├───────┴────┴────────┴─────┤
│ │ │在富邦銀行開戶資料(黏貼經變造之翁啟原身分證影本)1 份│
│ │ │上偽造「翁啟原」署名2 枚、印文3 枚;印鑑卡1 紙上偽造「│
│ │ │翁啟原」署名1 枚、印文2 枚。 │
├─┼─────┼───────┬────┬────────┬─────┤
│2 │宋懿修 │000000000000號│91.12.23│華南銀行中壢分行│該帳戶之存│
│ │ │活期儲蓄存款帳│ │ │摺1 本及金│
│ │ │戶及金融卡。 │ │ │融卡1 張已│
│ │ │ │ │ │扣案。(金│
│ │ │ │ │ │融卡部分詳│
│ │ │ │ │ │附表三編號│
│ │ │ │ │ │9) │
│ │ ├───────┴────┴────────┴─────┤
│ │ │在華南銀行存款戶約定書(黏貼經變造之宋懿修身分證影本)│
│ │ │1 紙上偽造「宋懿修」署名2 枚、印文2 枚。 │
├─┼─────┼───────┬────┬────────┬─────┤
│3 │宋懿修 │00000000000 號│91.12.24│新竹銀行新明分行│該帳戶之存│
│ │ │資產負債管理帳│ │ │摺1 本已扣│
│ │ │戶。 │ │ │案。 │
│ │ ├───────┴────┴────────┴─────┤
│ │ │在新竹銀行新明分行帳戶申請資料(黏貼經變造之宋懿修身分│
│ │ │證影本)1 份之印鑑卡上偽造「宋懿修」署名1 枚、印文2 枚│
│ │ │;存款業務申請書上偽造「宋懿修」署名1 枚、印文1 枚;資│
│ │ │產負債管理帳戶相關業務約定書上偽造「宋懿修」署名1 枚、│
│ │ │印文1 枚。 │
├─┼─────┼───────┬────┬────────┬─────┤
│4 │宋懿修 │000000000000號│91.12.23│中國信託銀行中壢│該帳戶之存│
│ │ │活期儲蓄存款帳│ │分行 │摺1 本及金│
│ │ │戶(起訴書誤載│ │ │融卡1 張已│
│ │ │為000000000000│ │ │扣案。(金│
│ │ │)及0000000000│ │ │融卡部分詳│
│ │ │473330號金融卡│ │ │見附表三編│
│ │ │。 │ │ │號3) │
│ │ ├───────┴────┴────────┴─────┤
│ │ │在中國信託銀行中壢分行開戶資料(黏貼經變造之宋懿修身分│
│ │ │證影本)1 份之印鑑卡上偽造「宋懿修」署名3 枚、印文2 枚│
│ │ │;申請書上偽造「宋懿修」署名1 枚、印文2 枚。 │
│ │ │在卡號0000000000000000簽帳金融卡資料1 份上偽造「林原輝│
│ │ │」署名1 枚、偽造「宋懿修」署名1 枚、印文1 枚。 │
├─┼─────┼───────┬────┬────────┬─────┤
│5 │林原輝 │00000000000000│91.10.15│中華銀行中壢分行│該帳戶之存│
│ │ │號活期綜合儲蓄│ │(桃園縣中壢市環│摺1 本及信│
│ │ │存款帳戶及金融│ │西路66號) │用卡1 張已│
│ │ │卡。 │ │ │扣案。 │
│ │ ├───────┴────┴────────┴─────┤
│ │ │在中華銀行印鑑卡上偽造「林原輝」署名1 枚、印文2 枚。 │
├─┼─────┼───────┬────┬────────┬─────┤
│6 │宇○○ │000000000000號│91.11.26│華南銀行平鎮分行│該帳戶之存│
│ │ │活期儲蓄存款帳│ │ │摺1 本及金│
│ │ │戶及金融卡。 │ │ │融卡1 張已│
│ │ │ │ │ │扣案。 │
│ │ ├───────┴────┴────────┴─────┤
│ │ │在華南銀行印鑑卡上偽造「宇○○」署名及印文各2 枚。 │
└─┴─────┴───────────────────────────┘
附表八(被告甲○○行使變造種文書部分)
┌──┬──────┬──────────┬──────────────┐
│編號│行使時間 │行使地點 │行使之變造特種文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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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1年10月29日│臺北市松山區松山火車│經變造之林俊安軍人身分證。 │
│ │19時30分許。│站前。 │(未經起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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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91年12月4 日│桃園縣桃園市○○路與│經變造之宇○○身分證。 │
│ │16時許。 │民權路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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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92年2 月14日│桃園縣桃園市○○路與│經變造之翁啟原身分證。 │
│ │15時30分許。│龍壽街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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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92年3 月2 日│桃園縣桃園市○○街 │經變造之酉○○身分證。 │
│ │23時許。 │185號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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