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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重矚上更(十)字第1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扶助律師尤伯祥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扶助律師劉彥詮律師
扶助律師周信宏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甲○○羈押期間,均自民國96年12月13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甲○○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下同)95年7月13日執行羈押,再於96年10月2日裁定自同年10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至96年12月12日,2個月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查,聲請人即被告乙○○、甲○○所涉犯行,經原法院初步審理結果,認其等所為係犯強盜而故意殺人罪、意圖勒贖而擄人而故意殺人罪,均判處死刑在案。
茲本院因以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96年12月13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炳禎
法 官 朱光仁
法 官 陳博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嘉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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