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95,金上重更(一),4,200711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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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李永然律師
徐鈴茱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
選任辯護人 任 順律師
萬建樺律師
王以國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七七0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秀雄
法 官 陳國文
法 官 鄭水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貞達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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