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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5年度附民上更(一)字第2號
上 訴 人 上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王東山律師
李美寬律師
林孝甄律師
被上訴人 丙○○
樓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曜焜律師
上列上訴人就被上訴人偽造文書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第二審附帶民訴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附帶民事訴訟。
對該項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等經本院95年度上更(一)251 號刑事判決無罪後,本院就上訴人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即以判決駁回之。
茲檢察官就該刑事案件並未提起上訴,依首揭說明,原告對該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即不得上訴,其上訴為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昭瑩
法 官 蘇隆惠
法 官 李正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信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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