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96,上易,1184,20071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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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易字第118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6年6月11日所為第二審判決(96年度上易字第1184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所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罪,係最重本刑為3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依上開規定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茲上訴人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原書狀誤為抗告),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國宏
法 官 許增男
法 官 楊貴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盈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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