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96,上易,1719,200711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易字第1719號
上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林盛煌律師
陳佳瑤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837號,中華民國96年5月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溫耀源
法 官 段景榕
法 官 陳健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菊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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