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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易字第209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石蘭
上列上訴人因傷害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306號,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昭瑩
法 官 李釱任
法 官 蘇隆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玉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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