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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上易字第232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985號,中華民國96年7月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236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甲○○不服原判決,於民國96年7月26日提起上訴,其上訴狀未敘述具體理由,經本院於96年10月1日裁定,命被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6年10月8日依法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被告迄未補正,依上開說明,本件上訴不合上訴之法定要件,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曾德水
法 官 談 虎
法 官 李錦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吳金來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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