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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上易字第236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176號,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459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於96年9月14日提起上訴狀核未附具理由,僅敘稱不服判決云云。
旋經本院於96年10月1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裁定已於96年10月23日以寄存方式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參。
上訴人迄未補提上訴理由,依上開規定,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為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鄭文肅
法 官 張明松
法 官 蔡光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韋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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