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易字第2373號
上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166號,中華民國96年7 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10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炳禎
法 官 陳博志
法 官 李春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秋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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