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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上易字第240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現另案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595號,中華民國96年6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657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原審於民國96年6月26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
上訴人於96年7月20日收受判決正本,因不服原審判決,於96年7月30日提起上訴,核未附具理由,僅敘稱上訴理由容後補呈云云,經原審於96年8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裁定已於96年8月30日送達於上訴人,有原審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69頁)。
迄今逾期已久,上訴人仍未補正,依諸上揭規定,其上訴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其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吳鴻章
法 官 王炳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廖逸柔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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