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96,上易,2467,2007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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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上易字第246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303號,中華民國96年 9月1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131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96年7月4日修正施行之刑事訴訟法第367條規定甚明。

再按上揭所謂之上訴理由應指具體之理由,而非空泛之理由。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係於民國96年 9月28日收受原審法院判決之寄存送達,有寄存送達證書可查,其於96年10月 3日未具理由上訴,經原審通知命補正上訴理由書,其再於96年10月 9日提出上訴理由書,意旨以:伊曾於95年服刑,服刑期間都由姊姊和姪女照顧生病母親,母親於95年11月過世,姪女因照顧母親未能就讀高中,現姪女要再讀書,伊想幫姪女完成心願,請求給伊一次機會云云,為上訴理由,並未敘明原判決有何不當,並無具體之理由,按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不經辯論,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洋
法 官 林秀鳳
法 官 沈宜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雅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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