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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易字第251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第一審判決 (96年度易字第872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96年11月1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國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金發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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