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96,上易,2517,2007112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上易字第251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872號,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43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第三百六十七條規定:「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查本件被告甲○○因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第一審判決 (96年度易字第872號),提起上訴,本院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96年11月1日補提上訴理由書,而上開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被告在96年11月8日收受裁定後,迄未補具上訴理由狀,其上訴顯有違法律規定,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國宏
法 官 楊貴志
法 官 許增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葉金發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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