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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易字第253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侵占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第一審判決(96年度易字第423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判決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劉 景 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丁 淑 蘭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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