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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易字第258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乙○○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066號,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96年10月21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逸柔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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