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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矚上重訴字第9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
選任辯護人 李怡卿律師
吳尚昆律師
劉正穆律師
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二日執行羈押,嗣經第六次延長羈押,至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一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
法 官 施俊堯
法 官 蔡新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秋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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