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96,金上重訴,99,2010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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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金上重訴字第99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陳建中律師
選任辯護人 吳春美律師
選任辯護人 羅秉成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丁○○
選任辯護人 周兆龍律師
選任辯護人 李傑儀律師
選任辯護人 陳威如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王健珉律師
選任辯護人 陳錦旋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戊○○
選任辯護人 蔡欽源律師
選任辯護人 熊克竝律師
選任辯護人 王岐正律師
被 告 己○○
選任辯護人 黃福雄律師
選任辯護人 邱玉萍律師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洪珮琪律師
選任辯護人 楊曉邦律師
選任辯護人 李錦樹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證券交易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7號,中華民國96年10月1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360號、第5783號、第 6615號、第18234號、第22570號),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昭瑩
法 官 吳炳桂
法 官 賴邦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淑娟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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