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易字第100號
上 訴 人
即自訴人 甲○○
自訴代理人 黃珊珊律師
溫大瑋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
被 告 乙○○
樓
上列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廖學興律師
潘英芳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自更
(一)字第5號,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鴻章
法 官 段景榕
法 官 陳健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朱家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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